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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山县黄荆口水库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有关意见的函
栏目: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2-29 加入收藏
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你局《关于审批〈湖北省通山县黄荆口水库淹没区文物调查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一、原则同意所报通山县黄荆口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019-421224-76-01-016304)。二、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洋桥、赤水口灵官庙、赤水口熊家老屋、大屋场郑家正屋等依法不予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由通山县文物部门留取资料,局部完整构件可移交通山博物馆收藏。龚坑口墓地、朱杨滩墓群,赤水口明氏家族墓群、乌马庙郑良爵夫妻合葬墓、乌塘湾夏氏家族墓群、柏林头谢氏家族墓群等6处有明确归属的清代以来的家族墓地的迁移事宜由工程建设方与后裔另行协商解决,由地方文物部门负责留取资料。大屋场水缸由建设单位移交通山博物馆作为可移动文物收藏。三、下小坑夏家老屋、大屋场郑良爵老屋2处民居保存完整、文物价值较高,应迁移异地进行保护。迁移保护工作由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考虑到促进地方历史文脉延续和文旅发展,迁移保护以统一规划选址为宜。四、同意对城山僧人墓群采取考古发掘的方式予以保护。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工程的考古发掘工作,应由具备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实施,地方文物部门予以配合,考古发掘应由发掘单位另行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同意后开展。考古发掘工作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请你局予以协助。对文物造成破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同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采取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根据《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考古发掘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五、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见性,在施工过程中,如新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处理。此复。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12月28日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抄送: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

《关于审批〈湖北省通山县黄荆口水库淹没区文物调查报告〉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通山县黄荆口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019-421224-76-01-016304)。

二、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洋桥、赤水口灵官庙、赤水口熊家老屋、大屋场郑家正屋等依法不予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由通山县文物部门留取资料,局部完整构件可移交通山博物馆收藏。龚坑口墓地、朱杨滩墓群赤水口明氏家族墓群、乌马庙郑良爵夫妻合葬墓、乌塘湾夏氏家族墓群、柏林头谢氏家族墓群等6处有明确归属的清代以来的家族墓地的迁移事宜由工程建设方与后裔另行协商解决,由地方文物部门负责留取资料。大屋场水缸由建设单位移交通山博物馆作为可移动文物收藏。

三、下小坑夏家老屋、大屋场郑良爵老屋2处民居保存完整、文物价值较高,应迁移异地进行保护。迁移保护工作由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考虑到促进地方历史文脉延续和文旅发展,迁移保护以统一规划选址为宜。

四、同意对城山僧人墓群采取考古发掘的方式予以保护。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工程的考古发掘工作,应由具备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实施,地方文物部门予以配合,考古发掘应由发掘单位另行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同意后开展。考古发掘工作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请你局予以协助。对文物造成破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同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采取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根据《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考古发掘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

五、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见性,在施工过程中,如新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处理。

此复。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122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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