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兴山县从2021年底开始新增1500吨储备稻谷,存储在县内黄粮中心库,委托宜粮集团代储2000吨,总规模达到3500吨。因储备粮收储和轮换方式发生变化,对原储备粮管理办法需作修改;省市发改(粮食)部门在涉粮问题专项巡察以后分别修订出台了新的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参照作出相应调整;还考虑了山区在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二、本次拟修订出台的《办法》新增内容:
一是根据粮食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地方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地方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是特殊情况下,对地方储备粮实行提前或推迟轮入、限制轮出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是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县农业发展银行先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地方储备后,及时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县农业发展银行据实安排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四是因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可以执行定向销售。出库价格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会同承储公司联合开展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本次拟修订出台的《办法》参考了上级业务部门有关规定,符合本县实际,分别征求了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等部门意见。
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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