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1-06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都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都市人民政府年月日宜都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推进节地生态安葬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都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都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宜都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模式,营造良好的人文生态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深化殡葬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都市办文〔2022〕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都政办发〔2022〕4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是指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管委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为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安葬设施(下文所指均包含“骨灰堂”,不再单独列出)。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我市公益性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公益性公墓政策、法规,对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各乡镇(街道、矿区)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具体指导和监管工作。发改、财政、公安、住建、人社、卫健、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管、水利湖泊、民宗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节地生态、便民惠民”的原则统一规划选址,主要选择荒山荒坡和不宜耕种的瘠地,符合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和布局。在禁葬区域内不得规划建设公墓。

  第六条 由市民政局牵头,资源规划、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矿区)参与,结合我市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情况,以我市近几年来年均死亡率和3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城乡公益性公墓数量、选址和规模,制定我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报宜昌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市统一规划设立城乡公益性公墓8处,其中区域公益性中心公墓3处(麒麟山公墓、方湾园公墓、凤凰山公墓),乡镇公益性中心公墓5处(尖山公墓、轿子山公墓、玉环山公墓、天山公墓、栖云山公墓)。各乡镇(街道、矿区)对辖区内已建的小型集中墓葬点,按照“锁定边界、整治扩容、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改造提升。对确需新建的小型集中墓葬点,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批、规范建设、加强管理。

  第八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等方式取得,原则上应避免占用公益林和天然林,不得以租代征土(林)地进行建设。

  第九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逐步完善”的原则。在建设中应体现公益属性,降低建设成本,合理建设管理用房、墓区通道、消防安全设施和停车场地。墓葬区按照“占地小、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标准规范建设。墓区设置骨灰安葬墓区、搬迁墓区和生态安葬墓区。公墓内绿化率不得低于50%。

  第十条 骨灰安葬墓区每亩安葬量原则上按300-400个墓穴测算。可以建设单人墓和合葬墓,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搬迁墓区用于过渡期内土葬改革区遗体集中安葬、项目搬迁和散埋乱葬整治坟墓安置,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生态安葬墓区用于满足村(居)民对于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生态安葬的需求。

  第十一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内统一修建小型卧式墓碑,墓碑规格统一为高50cm、宽80cm、厚8cm,使用石材一般为青石。

  第十二条 市级统一规划的8处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市财政投入为主,其他集中墓葬点建设资金以镇村投入为主,市财政适当给予奖补。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全市所有公墓由市民政部门统筹管理。麒麟山公墓和永安园公墓由市民政局直接管理。方湾园公墓、凤凰山公墓由市民政局会同所在地乡镇共同管理。乡镇(街道、矿区)公益性中心公墓原则上由市民政局委托所在地乡镇(街道、矿区)负责管理。乡镇(街道、矿区)区域内的其他集中墓葬点原则上应由乡镇(街道、矿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火葬区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禁止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服务范围出租墓位(安放格位),禁止修建活人墓、大墓、豪华墓,禁止修建宗族墓地,禁止在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公益性公墓禁止不可降解祭祀用品入内。禁鞭区内的公益性公墓不得燃放鞭炮。

  第十五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墓穴安葬要严格按顺序依次安放,不得提前挑选。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合葬墓外,不得预留墓穴。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或价格)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按照“前期补贴,后期微利,保本运营”的原则运营。公墓运营应体现公益属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实行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等商业经营模式,严禁变相对外销售经营。城乡公益性公墓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经营性公墓。

  第十七条 规范公墓服务收费行为。墓主使用公墓墓穴年限20年为一个周期,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前公墓单位应当通知墓主重新办理续用手续,自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处理。

  市级统一规划的8处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严格执行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未经发改部门核准,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认真落实价格优惠政策,对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户在安葬服务收费上应实行减免。

  第十八条 严格限定安放对象。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放)对象原则上为划定服务范围内的已故村(居)民。宜都市域内农村村民死亡后原则上应在所在地乡镇公益性公墓或者经由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公益性公墓安葬。符合享受国家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政策的宜都市域内城乡居民,死亡后原则上在市经营性公墓(永安园公墓)安葬。配偶一方死亡后符合在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墓葬点)安葬(放)的对象,另一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人员(含离退休)死亡后,可以到其配偶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放)。

  第十九条 城乡公墓管理单位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安排墓穴和骨灰存放位置,并颁发《公墓安放证》。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条 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城乡公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抽查和年检。对检查不合格的城乡公益性公墓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兴建、对外经营或变相对外经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公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宜都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都政规〔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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