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医保局 省卫健委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2-29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现将《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鄂医保发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宜昌市执行省医保局制定的全省统一的双通道目录。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 省卫健委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宜昌市执行省医保局制定的全省统一的“双通道”目录。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按现有医保门诊、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二、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按乙类药品管理。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照75%的比例支付,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纳入“单独支付”的药品实行“三定管理”。

  三、《宜昌市“双通道”药品目录》(2021年12月29日印发)中的原参照“双通道”政策给予单独支付的19种乙类药品(附件2),设置待遇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政策,过渡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做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原则上不得让住院患者外购药品使用。住院患者临床急需但短时间无法采购的谈判药,临床科室应当组织专家讨论,经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具处方外购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电子处方流转的对接,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后,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流转到“双通道”零售药店。整个处方流转过程,应由患者自主选择取药药店,严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指定院外药店购药。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其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附件:1.《省医保局 省卫健委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3号)

  2.原参照“双通道”政策给予单独支付的过渡药品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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