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01年颁布了《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枝府发〔2001〕15号),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遵循依据。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突飞猛进,原办法部分条款与当前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已不相适应,存在合法性、适当性和实效性问题,无法满足现阶段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增强档案意识,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提高城建档案工作水平,为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建立坚实制度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了《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枝府办发〔2022〕59号)。
二、修订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八条,包括编制目的、档案接收范围、工程参建各方档案管理职责、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程序、移交标准、档案保管与利用及奖惩措施等内容,相对原《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宽档案接收范围:第六条中将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新纳入接收范围,丰富馆藏内容。并在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的移交时限、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二)细化档案报送标准:第十三条,在原有报送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报送纸质档案标准,增加了“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文件材料应为原件”的表述,明确了内容、材质、图幅尺寸、印章加盖等要点。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新增竣工时纸质与电子档案双套报送要求,推进城建档案电子化和信息化。
(三)规范档案验收流程: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鄂建〔2022〕2号)要求,新增第十五条,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纳入工程联合验收,简化档案验收流程,确保建设单位能够顺利办理档案竣工验收并移交竣工档案。
(四)提升馆库配套建设水平:第二十条在原有条款对库房建设和档案保管等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数字城建档案馆、异地异质备份等内容,进一步提升了馆库配套建设水平,推动城建档案事业发展。
(五)更新档案利用条款:第二十一条新增“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的规定,确保珍贵档案不因随意外借原件而遗失;第二十二条新增“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提供的城建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城建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的条款,第二十三条新增“利用档案时应遵守各级管理规定,不得毁坏、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密的规定”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档案利用程序。
(六)明确档案奖惩机制:在原有奖惩条款的基础上,新增第二十六条“损坏、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建档案或泄漏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分。”和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档案管理奖惩机制,为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划定了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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