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2-1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全市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全市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安置

  所有被征收人均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其房屋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提供安置房源的,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内享受优惠价格予以购买,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市场价格购买,征收一栋(套)房屋原则上提供一套安置房,最多不超过两套。

  (二)货币化安置

  所有被征收人均可选择货币化安置,其房屋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评估确定。

  (三)自建房安置

  选择自建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房屋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自建房原则上不新增宅基地,充分利用存量宅基地安置。被征收人所在村已有自建小区的,可选择在自建小区自建安置;无自建小区的,确因产业发展需要自建安置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严格按照集镇、村庄和产业规划自建安置。

  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一)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的房屋,其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二)集体土地上被征收的房屋,其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结构、建成年份、房屋成新等因素,结合房屋重新建造成本进行评估。

  (三)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评估原则分类评估确定。

  三、相关补偿标准

  (一)搬家费

  搬家费为1000元/次/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自建房安置方式的按两次计算。

  (二)过渡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其过渡期的安置费为: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600元/月,100(含)~150平方米的700元/月,150平方米(含)以上的800元/月。现房按房屋征收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安置费;期房过渡期限为被征收房屋交房起至安置房交房后6个月止;选择货币化安置或自建房安置的,一次性按房屋征收面积给予6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三)其他设施补偿费

  太阳能迁移费300元/台;空调2匹以上的200元/台、2匹以下的150元/台;热水器150元/台;水表900元/户;二相电表340元/户、三相电表720元/户;天然气2300元/户(根据实际报装费凭证据实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自建房安置的,太阳能、空调、热水器迁移费按两次计算。

  (四)奖励

  1.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2%的公摊面积补助。

  2.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按其评估单价上浮30%予以奖励。

  3.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按其评估单价上浮30%予以奖励。

  4.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按其评估单价上浮30%予以奖励,每户再奖励3万元。

  5.搬家奖励:自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家交房的,每户给予奖金10000元;自征收决定书公告31日起至60日内搬家交房的,每户给予奖金5000元;自征收决定书公告61日起至90日内搬家交房的,每户给予奖金2000元;以上奖励以搬家交房时间为准,交房后支付,超过90日的不予奖励。

  (五)生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生产经营性房屋的,适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认定条件:①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②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当年度纳税记录;③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登记的地点一致。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住改非的补偿

  征收决定公布前,个人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偿,临街(城区主要街道)的经营门面按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170%给予补偿,非临街的经营门面按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130%给予补偿。征收决定公布后,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仍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

  (七)征收保障兜底政策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被征收房屋属于被征收人唯一合法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且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合法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保底调换。若家庭困难,可按政策提供公租房源过渡。

  四、其他规定

  (一)安置房办证及交易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取得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五年内不得办理土地性质变更和不动产交易手续。

  (二)被征收人享受不动产办证契税优惠政策

  居民房屋契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为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办理免征契税前,需要携带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注销证明,凭产权注销单、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不动产免征契税相关业务。若尚未取得产权注销单,可凭征收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办理。免征契税标准如下: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购房金额不超过房屋补偿金额的,免征契税;购房金额大于房屋补偿金额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以上契税优惠政策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

  安置房应缴纳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均由被征收人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自行缴纳。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房屋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与产权人协商解决。

  2.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由纠纷双方协商后进行补偿安置,协商不成的依据人民法院裁决予以补偿安置。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须书面承诺放弃宅基地安置。

  (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征收后的房屋拆除按照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九)负责组织与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实施征收,切实处理好加快进度、促进公平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保证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十)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的通知》(当政办发〔2018〕1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征地公告的项目,仍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的通知》(当政办发〔2018〕1号)执行。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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