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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7 加入收藏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日期: 2020-09-27 10:47来源:五峰县人民政府

  五峰大井家河乡村旅游开发专业合作社等49家企业,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吊销五峰大井家河乡村旅游开发专业合作社等49家企业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717-5759134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处字〔2020〕1-49号

  当事人:五峰大井家河乡村旅游开发专业合作社等49家企业(名单附后)。均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省农办等11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19】13号)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要求,本局对连续两年未经营的企业进行了清理。

  经查实:当事人五峰大井家河乡村旅游开发专业合作社等44家专业合作社,在我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经走访其场所地村委会,证实当事人已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五峰长寿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等8家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已去世。经查询当事人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证实当事人因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已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经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核实,证实当事人无税务登记信息或已办理注销登记,也未办理纳税申报。

  经查实:当事人五峰松明矿业有限公司、宜昌惠利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五峰垄上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五峰睿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五峰绿波家庭农场等5家企业,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经走访其场所地村委会,证实当事人已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其中,宜昌惠利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去世。经查询当事人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证实当事人因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已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经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核实,证实当事人无税务登记信息或已办理注销登记,也未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事实有以下客观证据佐证:

  证据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未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村委会签章证明的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无纳税申报的事实;

  证据三:查询的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事实;

  证据四: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当事人不属于已注销企业以及其他不宜作出吊销执照处罚的企业。

  上述事实及证据表明,当事人五峰大井家河乡村旅游开发专业合作社等49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的登记信息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当事人也未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五峰大井家河乡村旅游开发专业合作社等49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事先告知文书和听证告知文书,我局于2020年6月1日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了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除当事人五峰兴佳油茶专业合作社申请听证以外,其他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五峰兴佳油茶专业合作社在听证中提出的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吊销执照对其征信有影响等申辩意见,经复核未被采纳。

  因在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其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本局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正式决定书).xlsx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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