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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须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13 加入收藏
宜昌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须知日期:2023-02-13 14:16来源: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编辑:向九华阅读量:  一、宜昌市目前人防报建审批执行的政策依据为《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宜昌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须按照计容总建筑面

  一、宜昌市目前人防报建审批执行的政策依据为《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宜昌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须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6%的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界定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执行。

  二、人防报建应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与规划许可同步办理。宜昌市城区的建设项目(除夷陵区外),人防报建审批由市人防办负责受理,在“市民之家”综合窗口或人防窗口报建;工业项目人防报建审批已经全权下放到各区负责受理,在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人防窗口报建。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严格执行“应建必建”,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设置具体要求详见《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1〕31号)(文件可在宜昌市人防办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下载)。

  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必须符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详见附件一),并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宜昌市中心城区范围(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为 1200 元/平方米。

  四、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如报建项目分期实施,各期应分别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可将后期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提前集中修建。

  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报建当期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缓至之后某期建设,也不得擅自不建防空地下室而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否则,将视作逃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失信行为,人防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列入建设单位失信“黑名单”进行曝光并实行联合惩戒。

  咨询电话:0717-6851615,0717-6082030

  附件一: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就近易地修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

  3、《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1〕31号)

  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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