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聚集,合理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安居作用,经研究同意,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将“通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在宜昌区域内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记录综合认定的房屋套数”调整为“通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在宜昌区域内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不含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公积金贷款记录综合认定的房屋套数”。
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中心不再将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宜昌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本通知自2023年2月22日执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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