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局对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9年度年报的100户企业、14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见附件1、2)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下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于10月22日之后通过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局将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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