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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1-04 加入收藏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湖北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省现代农业发展,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湖北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省现代农业发展,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是指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简称省农担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省农担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湖北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简称农业担保资金)是为支持湖北“三农”发展,由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省长投集团)共同出资,注入省农担公司,重点用于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将本县(市、区)用于农业信贷担保的资金委托省农担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农业担保资金按照“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管理。省农担公司应注重社会效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机制,立足微利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目标。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农业担保资金主要支持和满足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其中,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按照各县(市、区)农村家庭户均承包面积的10倍及以上认定。

  第六条 担保业务范围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第七条 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农担公司对以上符合支持对象和范围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

  第八条 省农担公司不得新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政策性业务范围外的农业担保业务也应该谨慎开展,并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且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特别是对跨行业、混业经营的龙头企业要加大风险识别,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和业务规模。省农担公司要对政策性业务、政策外业务实行分开核算。

  第三章 担保资金管理

  第九条 省农担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加强对在保项目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完善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止道德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做到合法经营,确保农业担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省农担公司可以根据项目风险情况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对信用记录良好、发展潜力较大、农业重点支持项目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逐步引入运用以信用担保为主的反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省农担公司的涉农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十二条 省农担公司对涉农项目和其他项目实行差别化的担保费率收取机制。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每年不超过1.5%的担保费率收取,对省农担公司与地方政府建立涉农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项目实施主体,按每年不超过1.2%的担保费率收取,其他类型项目实施主体按每年不超过3%的担保费率收取。

  第十三条 省农担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税前计提的两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省农担公司应遵循安全性、效益性、专用性的原则运用农业担保资金。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调剂他用。

  第十五条 省农担公司出资入股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出资3年,所需入股出资须报请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省农担公司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同建立“涉农贷款风险担保补偿基金”。政担双方应签订协议书,明确合作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金建立的运作模式等。

  第十七条 省农担公司应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向省财政厅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当季担保业务情况、累计担保业务情况、风险代偿追偿情况、全年预计完成情况及其他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报告的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八条 省农担公司于次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长投集团。

  第十九条 以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抄报省经信委、省农业厅和国家农担联盟公司。

  第四章 资本金管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及省农担公司业务开展情况,从中央财政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对省农担公司进行资本金注入。

  第二十一条 省农担公司应依据粮食主产区和农业大县的分布和业务开展情况设立区域性营运中心(办事处)。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将营运中心(办事处)升级为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省农担公司在有条件的地区,通过重组、兼并、收购、控股当地担保公司或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同出资成立新的子公司。无论是重组、兼并、收购、控股设立还是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省农担公司的持股比例总额应保持在注册资本51%以上,所需出资均须报请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农业担保资金可以适时吸收其他社会资本,通过入资省农担公司股权、由省农担公司托管等形式扩大农业担保资本规模,但其他社会资本(含省长投集团)不得超过20%。

  第五章 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农担公司业务开展,按照微利原则,对符合标准的政策性业务的担保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1.5%。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补助资金从中央补助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银监局可综合考量省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业务余额、担保资本金放大倍数、单笔担保额度、风险管控等指标,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省农担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奖补资金从中央补助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用于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或转增资本金规模等。具体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农担公司应加强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三方联动,积极化解风险,加强风险惩戒。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建立农业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对涉农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实行限率补偿,风险补偿资金从建立的风险资金池和企业准备金中按一定比例列支。

  第二十八条 农业担保资金担保项目发生担保代偿率应控制在8%以内,超过8%后省农担公司应停止新增担保业务,进行债务清收,也可通过公司改组等措施,改善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优化业务模式,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 担保代偿率=当年发生担保代偿总额/当年解除担保责任总额*100。其中当年解除担保责任总额包括当年正常到期还款的担保贷款和当年发生代偿的担保贷款。

  第三十条 发生代偿项目的,省农担公司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年度担保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担保赔偿准备金收支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董事会批准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等文件。

  省财政厅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对省农担公司批复,省农担公司办理代偿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代偿,省财政一律不予批准补偿:

  (一)省农担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提供的担保业务形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省农担公司业务人员或管理人员因重大失职或有徇私舞弊行为形成的代偿损失;

  (三)省农担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形成的代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省农担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偿权后,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追偿债权所得资金,按比例归还风险资金池补偿资金部分;属于担保赔偿准备金、风险救助准备金抵补部分,归还担保赔偿准备金、风险救助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担公司提出坏账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从风险资金池中核销:

  (一)被担保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清算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的代偿;

  (三)被担保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律诉讼程序仍无法收回的;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之日起,两年以上仍不能收回的。

  第三十四条 省农担公司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对省农担公司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其涉农担保资金用途、业务规模、项目主体及数量、涉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银监局等部门对省农担公司的“双控”标准执行、在担保余额、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费率收取标准、内部治理结构、分支机构建立、对基层服务网络建设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确定担保公司薪酬规模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省农担公司在农业信贷担保工作中出现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编辑:姜玉洲          审核:宋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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