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3-03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宜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年月日附件宜昌市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

  2.《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2023年2月6日

  附件1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

  为统筹全市服务业奖励补贴政策,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一)对年度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或公路货运企业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企业库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的大企业分公司改设为子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简称“分改子”),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分改子”自实现企业所得税缴税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三)对制造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贸易、商务咨询、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第三方物流、文化旅游等内设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的(简称“主辅分离”),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100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50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批发、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分别排名前35名,住宿、餐饮行业年度营业额分别排名前1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限上企业,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20%的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不含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公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公路货运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自2023年起,当年6月30日前公路货运企业营运车辆总数较上年底每增加1辆,奖励2000元/辆。

  二、坚持示范引领

  (一)对获得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化产业(新闻出版、网络视听)示范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两业融合”试点示范县市区(园区)等示范区(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级物流试点单位(荣誉称号)、多式联运示范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数字出版示范基地(示范单位)、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两业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等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荣获省级家政服务产教融合企业、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和重点品牌所有人单位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成功创建五星、四星级酒店,属于国际品牌的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属于国内品牌的分别奖励400万元、100万元。

  (五)对获评国家5A、4A级且纳入统计的景区,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六)对获评5A、4A级且纳入统计的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对新认定省级文化企业十强、上市后备“金文种子”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文化产业品牌、“银文种子”“文瞪种子”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国家、省级旅游商品及文化创意产品等各类评选中获得荣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对评定为国家5A(星)、4A(星)、3A(星)、2A(星)级的物流(冷链)企业以及年交易额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物流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对认定为“宜昌老字号”品牌且纳入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发展特色服务业

  (一)现代物流

  1.对年新增500万元以上信息化、冷链、清洁能源设备的物流企业或整合车辆10万台以上、常态化运营1万台以上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且纳入统计的,给予50万奖励。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其缴纳税收地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其缴纳税收地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对年揽件量达到200万件、500万件、1000万件及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现代金融

  1.对新设或新引进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2.对新设或新迁入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按照营运资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3.新成立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当年实际投资宜昌初创种子期科技企业,按照实缴资本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际投入我市非上市企业,当年累计投资每满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电子商务

  对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且纳入统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年政策期限内突破1亿元的,另行奖励10万元。

  (四)人力资源

  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或年度税收达到6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当年税收增速每增长5%,运营补贴增加10万元,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五)特色旅游

  1.对获评甲级、乙级、丙级的且纳入统计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获评5C(星)、4C(星)级且纳入统计的自驾车旅居车房车营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商务会展

  1.对省级以上行业商协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等机构、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城区举办的会议和论坛,且在相当于三星级以上酒店住宿2晚及以上的,按照每100人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办国际性会议的,按境外人员参会人数另行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2.对在我市城区举办的展览,标准展位达到150个、300个的,每个展位分别给予400元、600元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法人公司的会展机构,落地一年内举办一次、两次及以上超过3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分别再奖励30万元、50万元。

  3.经市政府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规上文化企业承办在市域内举办的市级及以上重大文化赛事和重大节庆活动的,按照承办活动总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规上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会活动的,按照参展各类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文化创意

  1.对年新增500万元以上智能化改造升级、智慧景区建设、新兴网络媒体传播、数字出版印刷、网络视听、媒体融合等设备的规上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全面完成转企改制,依法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纳入规上文化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新引进从事文旅主题公园、影视动漫制作、文化创意设计、网络视听游戏、数字出版印刷、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新兴文化业态的文化企业及研发基地,在本市注册公司并纳入规上文化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电竞行业

  1.对在我市举办电竞顶级国际职业赛事、全国或次级国际职业赛事、次级全国职业赛事、其他各类国际或全国赛事、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

  2.对注册在宜昌的电子竞技职业公司(俱乐部),参加顶级国际职业赛事、顶级全国或次级国际职业赛事、次级全国职业赛事、其他各类型国际或全国赛事、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并获得冠军的代表队,视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四、激发县市区发展动力

  (一)对获得全省服务业发展评估通报表彰的县市区,由市委组织部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给予及时奖励。

  (二)对年度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居同类县市区第1名的县市区,由市委组织部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给予及时奖励。

  (三)鼓励加大金融招商力度,对各城区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收,纳入区级收入范畴,市级不参与分成。

  (四)市服务业办(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服务业新业态评选,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评选十大服务业创新经济,支持新业态、新经济、新模式、新领域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服务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

  五、有关要求

  (一)对同一主体符合上述多款奖补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补,不重复奖补。享受进规、进限、“分改子”、“主辅分离”奖励的企业及新引进的文化企业(研发基地)三年内不得退库,公路货运企业增加的车辆三年内不得报废、过户、注销,否则全额收回奖励资金。

  (二)对前述奖补事项分类实施兑现。

  1.免申即享:对“加强市场主体培育”第(一)、(四)条,“坚持示范引领”第(一)至(七)条以及“鼓励发展特色服务业”第(五)条,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奖励对象审核后,实行免申报兑现;

  2.即申即享:对“加强市场主体培育”第(二)、(三)条,“坚持示范引领”第(八)条以及“鼓励发展特色服务业”第(一)条、第(二)条第2、3款、第(三)、(四)、(六)、(七)、(八)条,由奖励对象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兑现;

  3.申报审批:对其他奖补事项,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奖补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奖补兑现。

  (三)市级奖补资金来源为统筹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年度总额不超过1亿元(不含金融业市场主体奖补)。除国家、省另有要求外,奖补资金按照奖补对象属地原则,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市区奖补资金分担比例为6∶4,由市级财政先行兑付,及时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县市及夷陵区自行负担。

  (四)航空货运、中欧班列、翻坝转运及其他对全市服务业、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奖补事项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服务业办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本办法实施期为2022—2024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中(见附件)涉及服务业财政奖补的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

文件中涉及服务业财政奖补的条款

  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业工作考评奖励的通知》(宜服务办〔2018〕10号)

  全文废止。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社零”申报和限上企业培育工作开展考评奖励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57号)

  全文废止。

  三、《关于印发〈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市物办发〔2019〕1号)

  全文废止。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物流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77号)

  废止“三、支持政策”中“(一)强化财政支持”。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降低物流成本支持物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27号)

  废止“(二)推进‘一单式’联运”、“(三)提高多式联运效率”、“(十四)推进物流智能化建设”、“(十五)支持宜昌网络货运平台发展”。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号)

  全文废止。

  七、《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文旅〔2020〕110号)

  全文废止。

  八、《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关于支持会展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商发〔2020〕25号)

  废止“三、支持内容、条件和标准”中“(一)会议举办奖励”、“(二)会展举办奖励”、“(三)其他支持事项”。

  九、《关于印发<宜昌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文改文〔2019〕3号)

  全文废止。

  十、《关于研究三峡翻坝转运及补贴资金等有关问题的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8〕143号)

  废止“二、关于翻坝转运补贴”。

  十一、《关于研究三峡枢纽集装箱翻坝转运工作的备忘录》(备忘录〔2019〕68号)

  废止“五、关于集装箱应急翻坝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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