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09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监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加强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防控,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明确和落实各部门职责,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实现土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宜昌市行政区域内拟收储(收回)的国有土地、拟农转用和征收的集体土地,已收储(收回)、已农转用和征收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简称“一住两公”)地块的联动监督管理,纳入此类范围的地块统称为联动监管地块。具体包括:

  (一)从事过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

  (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及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生产经营用地;

  (四)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五)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一住两公”的确定以经依法审批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用途为准。

  三、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调查、谁治理”原则,土壤污染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主体责任,并对相关活动的结果负责。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四、建立联动监管地块名单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对照联动监管地块适用范围,会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填报《联动监管地块名单》(附表1),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填报《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基础信息台账》(附表3),于每季度第一月25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五、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对照联动监管地块名单,市、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责任主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对无污染地块调出联动监管地块名单,确定污染地块名录。参加省级组织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督促责任主体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协助省级发布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针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活动,以及针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其效果评估、修复及其修复效果评估等相关活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一)严格收储(收回)、征收管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地块拟实施收储(收回)、征收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在预公告前应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责任主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并出具符合用地要求的意见,未出具意见的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进行收储(收回)、征收、组卷报批等程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下一年度土地收储(收回)、征收计划,在权属调查时,应同步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意见及时调整土地收储(收回)、征收计划和供地时序,未出具意见的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进行收储(收回)、征收和供地等程序。

  (二)严格供地管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对纳入联动监管地块,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

  (三)严格再开发建设管理。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涉及到有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风险管控措施造成破坏。

  (四)合理安排开发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建设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利用的,“一住两公”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一住两公”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时序。

  七、落实信息化监管手段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应用,实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污染修复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信息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开发利用中的作用。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责任主体分配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账号,督促其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通过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内部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动工作机制。

  (二)定期协商会办。县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建立完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机制,实行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联动监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要时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形成监管合力。县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通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坚决纠正,并依法追责、严肃处理。逐步建立完善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确保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安全。

  附件:1.年季度联动监管地块名单

            2.年季度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基础信息台账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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