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关于对〈宜都市环保局关于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依据的请示〉的回复》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1-30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分局、局属各单位,:年月日,原宜昌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原宜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依据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对宜都市环保局关于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依据的请示的回复》(宜市环函号),回复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2016年5月17日,原宜昌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原宜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依据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对〈宜都市环保局关于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依据的请示〉的回复》(宜市环函〔2016〕33号),回复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2016年7月13日,《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原环境保护部第40号令)废止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施行。

  因《关于对〈宜都市环保局关于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依据的请示〉的回复》(宜市环函〔2016〕33号)所依据的法律和规章已修改和废止,经研究,我局决定废止该回复。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0日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