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2016年5月17日,原宜昌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原宜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依据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对〈宜都市环保局关于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依据的请示〉的回复》(宜市环函〔2016〕33号),回复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2016年7月13日,《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原环境保护部第40号令)废止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施行。
因《关于对〈宜都市环保局关于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依据的请示〉的回复》(宜市环函〔2016〕33号)所依据的法律和规章已修改和废止,经研究,我局决定废止该回复。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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