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5年,我市印发了《宜都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都政规〔2015〕1号),该文件延用至今已7年,部分内容已过时,难以对应现行殡葬管理法规文件要求,不能适应当前我市殡葬综合改革的大趋势。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深化殡葬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都市办文〔2022〕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都政办发〔2022〕40号)等文件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措施,对都政规〔2015〕1号文件重新修订后发文。
修订依据:
(一)上级文件:
1.省民政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鄂民政发〔2020〕29号)
2.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鄂民政规〔2011〕3号)
3.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鄂民政发〔2021〕53号)
(二)本级文件:
1.《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都市深化殡葬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都市办文〔2022〕32号)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都政办发〔2022〕40号)
二、主要内容
《宜都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宜都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都政规〔2015〕1号)进行修订。共五章22条,涵盖了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使用、监督和处罚、附则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1章“总则”,对修定的依据、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定义
和主管部门进行了规定。
第2章“规划和建设”,重点对城乡公益性公墓规划布点的原则、公墓的具体位置和名称、墓园的建设规模和布局、墓
穴(位)的建设要求和墓碑规格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3章“管理和使用”,重点对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层级、墓园维护管理的要求、运营的原则、安葬(放)的对象和
收费规定进行了明确。在公墓收取安葬和管理费的定价方面,由于各公墓的建设费用、材料成本费用尚未核算,还未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待发改部门核定后定价。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后符合在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墓葬点)安葬(放)的对象,另一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人员(含离退休)死亡后,可以到其配偶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放)”。这条是引用2011年实施的《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第16条内容。
第4章“监督和处罚”,依据上位法规和文件,对于违反《宜都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
第5章“附则”明确了施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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