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香溪河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栏目: 兴山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3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22〕3 号),为规范管理香溪河兴山段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对象

   在长江流域香溪河兴山段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二、管理区划

   (一)禁钓区

   长江流域兴山县内一级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区域为禁钓区,常年禁止垂钓。具体禁钓区域为:

   左岸下游起点为古洞口大坝(E:110°45′26.016″;N:31°22′7.396″)向平水方向至上游黄土坡(E:110°45′13.302″;N:31°22′14.926″)。右岸下游起点为古洞口大坝(E:110°45′31.382″;N:31°21′48479″)向咸水方向至上游郑家坪二包(E:110°45′12.004″;N:31°21′49.967″)。在此水域内全年禁钓。

   (二)限钓区

   香溪河兴山段禁捕水域,均为限钓区(禁钓区除外)。具体限钓区域为:

   香溪河左岸下游起点为七里峡桥(兴山县与秭归县交界处)与屈峡路交汇处(E:110°46′45.295″;N:31°5′59.349″),上游终点为胡家湾拦水坝(兴山县与神农架交界处,E:110°46′20.624″;N:31°5′48.998″)。右岸下游起点为游家河桥(兴山县与秭归县交界处,E:110°46′20.328″;N:31°5′49.472″),上游终点为胡家湾拦水坝(兴山县与神农架交界处,E:110°48′24.702″;N:31°32′18.407″)。在此水域内全年限钓。

   兴山县香溪河以外的天然水域允许垂钓,其垂钓主体、钓具钓法及钓获物管理按限钓区规定执行。

   三、垂钓主体管理

   垂钓人员在限制垂钓的区域垂钓,应具备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遵守关于垂钓时间、地点、钓具、钓法、钓饵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禁止在桥梁、输电线路、变压器附近以及气候条件恶劣、人迹罕至地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垂钓。垂钓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垂钓人员随手带走垂钓所产生的垃圾,倡导文明垂钓,规范垂钓行为。

   四、钓具钓法管理

   在限制垂钓的区域内,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禁止使用多线多钩、笼子钩、盘钩、子母钩、联体钩、串钩、锚钩、爆炸钩、抬线和钩门宽度超过2cm的鱼钩等钩具,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使用鱼、虾类等水生生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禁止利用船艇、排筏、浮具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五、钓获物管理

   严禁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物种除外。

   严格控制钓获物数量,每名垂钓者每天可钓获物数量规格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每人每天钓获物总重量不超过5千克,单尾超过5千克的,钓获物只能保留一尾,超过部分放回原水域,外来物种除外。

   垂钓人员钓取的渔获物只能自用或赠予他人,禁止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置。

   六、执法监管

   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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