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国资委印发通知,指导和督促我市国有企业严格落实省、市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进行减免,进一步服务市场主体,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2023年,市出资企业和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具体为2023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承租月份折算后进行减免;合同期内,尚未缴纳的租金中,可缓缴3个月租金,缓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
租赁合同已约定租金减免的,约定幅度与优惠政策规定相比,按照“就高不就低”协商减租,原则上不重复减租;根据房租缴纳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免除、从当年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确保政策迅速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我市国有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制定房租减免实施方案,细化具体实施细则,严格审批流程,加强对各级子企业房租减免事项管理监督。对于转租国有企业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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