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9

  一、总 则

  “十四五”时期是五峰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转变的关键阶段,也是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事关“生态名县、旅游名县、特色经济名县”现代化五峰的建设。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障民生建设,推进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促进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规定,为实现“生态福地、旅游胜地、精品产地、能源基地、文化高地”发展定位目标,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要求,参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自然资办发〔2020〕19号),落实《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以下简称省规)、《宜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以下简称市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以及县内相关行业和部门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2021—2025年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根据五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五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总体部署,是五峰县“十四五”及其后10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及制定其它矿产资源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规划》适用范围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规划期2021—2025年,远景展望至2035年。

  二、矿产资源现状与形势

  (一)自然经济社会概况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地处鄂西南,与湘、鄂两省六县市(石门县、松滋市、鹤峰县、巴东县、宜都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交界。五峰是典型的山区。全境皆山,最高海拔2320米,平均海拔1100米,居全省第二;全县海拔2000米以上的高山有32座,占宜昌市的60%。五峰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土面积2372平方公里,辖5镇3乡。截至2020年末,全县户籍总人口为19.48万人,其中以土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84.8%。2020年,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现价)80.76亿元,按产业划分,第一产业完成22.65亿元,第二产业完成22.81亿元,第三产业完成35.29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28.0:28.3:43.7。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172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35元。

  (二)矿产资源特点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优势不突出。已查明的矿种有四类19种:包括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2种、非金属矿产14种、水气矿产1种。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具有以下特点

  1.以沉积矿产为主,建筑用砂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

  全县已发现矿产地137处。其中铁、硅石、建筑用砂石料、方解石、重晶石等五类矿产资源较为丰富、质量较好,已发现矿产地中,沉积矿产占90%以上。已查明大型1处(龙角坝铁矿)中型矿区6处(含未上表储量),占已发现矿产地的4.38%。小型矿床86处,占62.77%;小矿(含矿点)44处,占29.08%。除铁矿、重晶石两种矿产已查明资源量分别占全省同类矿产探明资源量的9.98%、18.23%外,其余90%以上矿产为小型矿床或小矿,资源量小而分散。

  全县已查明非金属矿产资源量,主要为方解石、石灰岩、白云岩、硅石、重晶石、高岭土、建筑用砂石料等矿产。建筑用砂石料资源丰富。

  2.铁矿资源量丰富,目前难于利用。

  全县宁乡式铁矿(高磷赤铁矿)累计查明资源量达1.78亿吨,资源潜力大。但因含磷过高,嵌布粒度细,选冶技术尚未突破,目前难以利用。

  3.地热、富锶矿泉水资源丰富,利用前景广阔

  五峰渔洋关镇周边分布有断裂构造,存在断裂型导水、容水构造,造成地温异常。省地勘基金项目《五峰县地热预可行性研究》已经开展勘查工作,根据论证报告,在项目的钻井施工完成后,预期可获取温度大于40摄氏度、水量500m3/天的地下热水资源。有望打造温泉旅游产品,进一步助推五峰旅游业由“观光式”向“休闲养生式”转型升级。

  位于白溢寨饮用天然矿泉水源头,其泉水被称为冰泉。是我国少数锶高达标的饮用天然矿泉水之一。矿泉水水源地水资源量较丰富,经过勘探开采量可达285m3/d,保证程度较高,矿泉水水质优异,有望规模开发利用。

  (三)矿业发展现状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

  (1)基础性地质工作

  全县1:20万区域地质与矿产调查、1:25万遥感地质调查与解译、1:50万和1:20万地面重力调查、1:5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1:10万水工环地质综合调查、1:20万区域化探、1:10~1:5万航磁测量、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重要成矿带的1:5万地质矿产调查、覆盖全县的1:25万区域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等己基本完成。

  (2)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共发现矿产地137个,其中上表矿区16个、未上表矿区(点)121个。在上表的矿区中,大型矿区1个,中型矿区4个,小型矿区11个(“上表”指上截至2020年底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表,下同)。

  五峰主要矿产煤、铁、重晶石、方解石、高岭土、矿泉水、建筑石料等矿产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地质勘查工作,其中达到勘探工作程度的2处(矿泉水),占已发现矿产地总数的1.45%;达到详查工作程度12处(铁2、方解石7、重晶石2、煤1),占已发现矿产地8.76%;达到普查工作程度39处,占发现矿产地23.36%;其他61.3%仅进行了调查。勘查程度低。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受国家矿产资源政策影响,县内煤矿企业全部关停,矿业产值有所下滑。2020年,全县现有开采矿种6种:重晶石、方解石、建筑用砂石料、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有采矿权21宗,有效期的采矿权9宗,关闭待注销采矿权12宗。

  2020年全县共有矿山企业21家,正常生产矿山仅4家(有年报)。其中建筑石料灰岩矿2家:水井湾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桥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设计开采规模均为10万吨/年;方解石:涨水坪方解石矿、王家坪方解石矿开采设计规模均为3万吨。

  采矿业和矿产品加工业总产值为1647.82万元。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现状

  进一步完善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通过中央、省、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提供了经费支撑;通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和生态复绿专项行动”,全面提高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推进生态示范省创建和全县高质量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四)上轮规划实施评估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三轮规划”)实施以来,始终坚持“两山理论”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协调有序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总体进展顺利,矿产勘查取得一定进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得到加强,以绿色矿山建设为抓手的绿色矿业发展方式逐渐成型。《三轮规划》实施以来,五峰矿业秩序加快好转,资源环境保护水平稳步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逐步深化,为保障五峰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加强了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工作

  《三轮规划》期间配合开展了1:25万鄂西地区古生界页岩气基础地质调查、湖北1:5万长茂司、五峰县、湾潭、茅坪综合地质调查等项目,更新了五峰县矿产地质调查成果,获得了丰富的地质矿产信息,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地质资料,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2.优化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布局与结构

  《三轮规划》实施后,促进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与结构优化,全县矿权总数由56家减少到21家,共关闭矿山35家,区内开采矿种减少,完成矿山总数(24家)和矿产开采总量预期性指标,合理调控了采矿权总数和开采总量,限制开采矿种的开采量得到有效控制,带动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了矿业生产的规范性发展。

  3.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初见成效

  《三轮规划》坚持“改革创新、推进转型,节约优先、集约利用,生态开发、绿色发展,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等基本原则,促进了县内矿山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主管部门加大了对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力度。编制完成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污染、高耗能、低产能的矿山正在逐步关闭退出,其中煤矿山已全部关闭退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从总体上看,矿山环境得到初步改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初见成效。

  4.建立完善了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和规划管理制度

  《三轮规划》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各个环节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使全县的矿业活动统一在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进行,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引导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重要保证。

  5.矿产资源管理更加规范

  健全了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等制度;矿业权交易逐步规范,本级发证矿业权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净矿权招拍挂方式出让;深化矿业权年检制度,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建立了维护矿业秩序的联动机制和责任机制,全县矿业权关停基本到位,非法采矿得到及时处置;进一步完善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制度,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为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打下了基础。

  总之,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全区主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并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调整和总量控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生产矿山数量较少,矿产开采总量未达标。

  由于煤矿全部关闭,后期其他矿种地质勘查工作未跟上,新立采矿权未落实,导致采矿权数量骤减,全县未注销采矿权21宗,正常生产矿山仅4家。

  2.关闭矿山较多,相应退出、补偿机制未完善。

  自《三轮规划》实施以来,关闭矿山35家,后期将继续执行到期关闭政策,大批矿山还将陆续关闭,矿山存在到期资源还未开采利用或还有保有资源量、退出矿山涉及补偿资金数额较多、矿山补偿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较高、退出难度较大等问题,须完善相应退出、补偿政策,加快完善健全常态化退出机制。

  3.建筑用砂石料产量低,不能满足五峰县城市建设需要。

  日前五峰县正处于全面发展阶段,为保证经济社会积极稳健发展,公路、铁路及市政民生建设需要砂石原料,但目前正常生产建筑石料矿山企业仅有2家,合计年产量186千吨,不能满足建设需求。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问题仍然突出。

  县内闭坑、废弃矿山较多,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存量仍然较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复杂,治理难度大,治理资金缺口较大。

  (六)矿产资源面临的形势与要求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全球矿产资源发展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增多。我国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不变,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形势将有力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是五峰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格局塑造的重要机遇期,基础建设、乡村振兴持续发力,矿产资源需求总量仍将维持在中高位水平。

  能源矿产:县内煤矿已全部关闭,能源矿产依赖外部供给。地热、页岩气是国家鼓励的清洁能源矿产,新能源发展对页岩气、地热等资源的需求将进一步提升。目前尚未进行地热、页岩气资源开发利用,为把五峰打造成清洁能源供给大县,要加强地热等清洁能源发展,加大页岩气勘查开发力度,积极推进矿权招标和商业性勘查开发,加快鄂西页岩气勘查开发综合示范区建设,进一步丰富五峰能源结构。

  铁等金属矿产:铁矿保有量1.78亿吨,97%以上为目前难以利用的高磷赤铁矿,积极配合国家选冶技术攻关,加快利用进程。

  建筑用砂石料矿产:县内广泛分布建筑用砂石料矿产,资源潜力大、开采条件好。由于处于矿山整治过渡期,大量矿山停产、关闭,建筑用砂石料矿产产能不足。随着呼南高铁、宜张高速、宜来高速、十宜高速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对建筑用砂石土料等有大量需求。预计未来五年,建筑石料需求量达210万吨,因此需要选择几处矿石质量佳、开采条件好的地段,新增4-5个大中型建筑用砂石料矿山企业,保证县发展的资源供给。随着新矿山陆续投产,建筑用砂石料供需可达基本平衡,要发展深加工全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总体上看,建筑用砂石料矿产可实现自给外,能源矿产、大部分金属矿产和部分非金属矿产仍严重依赖外部供给。必须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安全有效供应,对有找矿前景的战略性矿产仍需部署实施找矿勘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发展新格局,紧密对接全省“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经济布局,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旅游富县、农业稳县、开放活县、人才兴县”战略,大力推进“全面融入宜昌、全面对接武汉、全面联动周边”开放战略,突出“康旅先导、多维融合、创新驱动、绿色支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高起点创建“两山”理论创新实践基地,打造“世界茶旅之乡”“湘鄂瑞士”,向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发展迈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推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绿色矿山建设为主线,统筹部署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与保护、绿色矿业与矿区生态修复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和监管依据作用,为五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体现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紧密结合,体现资源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体现开源与节流并举,把绿色发展放在首位。

  加强勘查,保障供应。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重点成矿区带的调查评价入手,加大优势紧缺矿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勘查力度,持续推进找矿突破,不断增加资源储量。强化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水平,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深化改革,激发活力。着力完善适应改革发展的制度体系。准确掌握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矿业权设置和投放调控以及矿业权市场培育和规范,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方向、时序和重点,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全县实际,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的需求,控制矿产开采总量,调整矿业结构,优化矿业布局,促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矿业经济水平和竞争能力。

  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促进发展与保护相统一。坚持开源节流并重,把绿色发展放在首位,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支撑经济发展。树立节约集约综合利用的资源观,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益和环境保护要求,推动矿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强资源保护和循环利用,节约使用资源,降低资源消耗速度,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资源惠民,成果共享。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推动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中央、地方、企业、矿区群众资源开发收益共享,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矿地和谐,科学发展”的生动局面。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五峰十四五发展规划生态立县战略,基本建成与五峰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稳定、经济的资源保障体系;矿业实现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结构合理、布局优化,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矿业权交易制度与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矿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更加优化,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规划期目标(2025年)

  ——开采总量和矿业经济得到有效调控。建成一批集中化、规模化的大中型建筑用砂石料产地,形成年可供建筑用砂石料210万吨的生产能力。到2025年底,固体矿产年均设计开采规模预期在250万吨左右。

  ——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更加合理。矿产资源规划分区更加合理,分区管理更加有效,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与区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到2025年底,力争全县矿山总数不超过18家,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25%,其中建筑用砂石料矿山数量不超过7家,矿山总数减少25%。

  ——绿色矿业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显著。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提升。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监管信息系统;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机制,强化矿业权人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重点推进建筑石料等露天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和生产,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到2025年底,绿色矿山建设能力显著提升、建设成效显著提高、建设数量进一步增加,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

  ——矿产资源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健全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培育矿业权市场;落实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和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搭建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于一体的矿产资源管理载体,实现省、市、县、矿山四级数据联通,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新机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基本形成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

  3.展望期目标(2035年)

  建立与五峰经济和社会相适应的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体系,矿业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取得重大成果,矿山的规模化、生态化达到更高水平,资源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的绿色开发模式更加完善,矿产资源结构与产业发展更加匹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区域高质量发展更加协调,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基本实现。

  

表1规划主要指标表
类别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划期目标

 

   (2025年)

  

指标

 

   属性

  

矿产资源勘查 新发现

 

   大中型

  

   矿产地

  

大中型矿产地 1 预期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矿山

 

   数量

  

矿山总数 ≤18
  建筑用砂石料矿山 7
大中型矿山比例 % >25
年开

 

   采量

  

建筑用砂石料(矿石) 万吨 210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持续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以国家、省、市内紧缺矿产资源为重点,以成矿地质条件为基础,以成矿远景区划和近年地质勘查成果为主要依据,贯彻落实《省规》、《市规》关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的部署,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实现与公益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有机衔接、协调发展,提高五峰县地质勘查程度和清洁资源的可供性。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方向

  重点勘查页岩气、矿泉水、地热、建筑用砂石料等矿产。

  重点勘查矿种可优先设置探矿权,鼓励国家和社会多元投资勘查,争取实现找矿新突破。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布局

  以五峰成矿地质特点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为基础,根据湖北省成矿区划成果,重点部署需求较大且区内极具有找矿潜力的页岩气等重要矿种,合理安排页岩气、地热、矿泉水、建筑用砂石料等矿种的调查评价与勘查。优先安排重点找矿区域勘查活动。

  1.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注重社会需求,加快地质调查工作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拓展服务领域,实施各类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促进地质工作程度不断提高,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资料持续更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公益服务。

  (1)基础性综合地质调查

  落实涉及五峰的基础性综合地质调查重大工程,配合开展区域地质、生态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地质遗迹、旅游地质、健康地质等基础性综合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服务地质找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以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为核心,围绕能源资源基地、规划矿区以及重点成矿区带,配合开展页岩气、地热等清洁能源调查评价,进一步提高五峰县清洁能源矿产和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重点支持开展鄂西南地区震旦系陡山沱组、寒武系牛蹄塘组等重点层系页岩气“资源潜力、技术经济、生态环境”三位一体的综合评价和长江中游地区浅层常压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攻关和自主创新,为建立鄂西页岩气勘探开发示范基地奠定基础。加强地热、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能源矿产调查评价,查明资源家底,为圈定找矿有利区提供依据。

  2.勘查规划分区

  根据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在成矿地质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划定重点矿产资源勘查的区域,包括《省规》和《市规》确定的重点勘查区、大中型矿山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可作省地质勘查基金和商业性勘查投入的重点区域。

  3.探矿权设置与投放

  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具体的探矿权数量、投放时序、管理政策和退出机制等。投放时序见开采区块。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合同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地热勘查规划区块”属湖北省地勘基金项目可不设探矿权,但须以矿区设置纳入规划。

  已明确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一个区块内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按照地质勘查工作的特点和矿产资源保障的要求,以及勘查工作适度超前、资源保障逐年提高的基本思路,适时投放勘查项目。对找矿潜力大的重要成矿区带或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大的紧缺矿产、重点勘查区和重点矿种、国家及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大中型老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勘查项目、乡村振兴勘查项目,优先投放探矿权。

  (三)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与退出

  1.严格勘查准入条件

  勘查规划区块须合理避让“三条控制线”,勘查规划区块须合理避让“三条控制线”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以外的生态保护空间,露天开采矿种等规划区块要充分论证,避让林地、基础设施安全距离等;勘查规划区块不与现有矿业权重叠(探转采除外);勘查矿种、区域必须符合规划相关要求;探矿权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政策等要求。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凭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设计审查意见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应以规划区块的形式纳入规划。财政资金出资勘查项目取得的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区块。

  2.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管制要求的探矿权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退出;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超过探矿权保留期限且不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探矿权人自愿放弃的依规退出;已设探矿权的省级财政资金和地方政府出资完成的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在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及时注销探矿权。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总量调控与规划分区,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开发利用空间布局。规范开采准入条件,严格开采准入管理,强化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

  (一)开发方向与总量调控

  1.开发利用方向

  以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市场需求总量相适应为目标,根据五峰县矿产资源特点、发展理念、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等要求,开发利用方向划分为重点开采矿种、限制开采矿种和禁止开采矿种三类:

  (1)重点开采天然气(页岩气)、建筑用砂石料、地热、矿泉水等矿产。鼓励开采矿种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设置采矿权,适度扩大开发规模,提高资源供应能力和水平。

  (2)限制开采高磷赤铁矿、涉煤高岭土等矿产。高磷赤铁矿在选冶技术过关前实行限采保护。

  (3)禁止开采矿种: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禁止将优质石灰岩(熔剂用、电石用)、白云岩(冶金用)等作为普通碎石建筑材料开采。

  2.主要矿产总量调控

  本县主要矿种矿产总量调控如下:

  建筑用砂石料:为本轮规划期主要开采矿种,本县开采规模小,布局不合理,应进行重点调整、优化。按照开采规划分区的要求,规划目标期新立建筑用砂石料矿山6个,年开采总量预期210万吨。

  高磷赤铁矿:五峰境内有大、中型矿床4处,已探明储量1.78亿吨,其中富矿3407.90万吨,由于铁矿石为高磷低硫鲕状赤铁矿,不能直接供钢铁企业使用,长期未被国家列入开采计划,因此未将其纳入探采规划中。

  矿泉水、地热:矿产资源丰富,但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应积极开拓市场,鼓励新建,充分发挥资源优势。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优势资源和特色矿产为基础,依据产业政策、市场需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推进页岩气、矿泉水、建筑用砂石料、地热等矿产资源的适度、合理开发利用。

  统筹划定6个建筑用砂石料开采规划区块,按照需求导向、生态保护、规模集约和矿地和谐等原则,合理规划,按需调控,有序投放,满足县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骨干企业、重点工程建设的建筑石料需要,为县域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和生态保护支撑。

  1.开采规划区块

  《规划》根据矿种分级管理规定,划分本级和落实部、省级发证矿种开采规划区块。县级发证权限矿种的开采区块设置,由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开采规划区块作为引导采矿权投放的参考依据。划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资源储量规模、勘查程度、技术经济条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矿区工业广场位置等因素的影响,划分出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

  为保障县内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建设维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农村居民建房等建设需要,全县共划定建筑用砂石料开采规划区块6处。

  2.采矿权设置与投放

  (1)已设采矿权保留

  截至2020年底共有采矿权21宗其中方解石9宗、重晶石5宗、水泥配料用砂岩3宗、水泥配料用页岩1宗、建筑石料2宗、高岭土1宗。以上采矿权保留条件:即剩余资源量满足矿山进一步生产需要;不存在采矿权范围调整或整合;符合国土空间管控措施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管理要求;达到了绿色矿山创建要求、符合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的;履行了采矿权人各项责任和义务的采矿权予以保留。

  (2)新设采矿权及投放时序安排

  已明确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一个区块内只设置一个开采主体。依据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储量规模、开采技术条件等,满足采矿权设置要求的区块,在采矿权总数不突破规划调控指标的条件下,可适时投放采矿权。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大的重要矿种、乡村振兴的项目,可优先投放采矿权。

  本轮《规划》拟新设采矿权6宗(附表9)。拟新设采矿权分年度投放。其中,2022-2023年拟投放3宗、2024-2025年拟投放3宗,投放时序详见附表9、附图3。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1.结构调整和优化方向

  (1)矿山企业开采规模结构调整

  加强矿山企业结构调整,节约利用资源,形成数量适中、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矿山生产布局,发挥大中型矿山企业的核心作用,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进行资源和产业整合,引导工业原料矿产向大型生产企业集中,实现矿山规模化发展。加强小矿管理,严格规模准入,合理调控矿业权数量。优化建筑用砂石料矿产开发空间,引导政府平台公司对建筑用砂石料矿的资源整合,促进集中开采、规模开发、绿色开采;在县域范围内实行建筑用砂石料采矿权总量控制,提高规模化开采准入门槛,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生态修复责任和监管。实行计划性开采,优先保证县内重点项目建设需求,防止无序过度开采。

  (2)矿业技术、产品、采选结构调整

  合理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强化企业自身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企业的工艺技术及装备水平,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

  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申报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科研项目,得到国家技术和经济上的支持;加强与科研院所、生产单位的联系和合作,争取早日实现技术突破,进而带动铁矿逐步规模化开采,减缓铁矿石的供需矛盾。

  加大建筑用砂石料、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开发利用力度;培育石料延伸产业,推进高级路面石料、机制砂等系列化产品的生产加工,引导矿产开发与水泥、混凝土等建筑行业的深度融合,促进产业链延伸,推动石料原矿向建筑构件、混凝土等成品化方向延伸发展。

  2.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1)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新建矿山落实国家、省、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相关指标标准(附表10),建筑用砂石料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不低于30万吨/年。

  (2)矿山最低服务年限

  规划实施中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53 号)执行“矿山开采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1.矿产资源综合评价、综合利用

  鼓励和监督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加强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

  规划期内开展建筑石料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加强废石、尾矿资源化利用,充分回收尾矿中的有价元素。

  2.尾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围绕“前端减量、终端提级、末端应用、全程治理”的要求,加强尾矿、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

  鼓励开展无再选价值的固体废弃物用于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矿山复垦、采空区回填,强化建筑石料等露天矿山剥离物、粉尘的综合回收利用,加强矿山生产废水的循环利用。

  大力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强化全链条治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实现新发展。到2025年底,尾矿(共伴生矿)、矿山废碴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五)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是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论述和矿山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等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和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围绕“一无四降”目标(无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四项指标全面下降),立足两个根本(从根本上消除隐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围绕三项重点任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试点、“筑堡工程”城市安全场景建设),聚焦四个着力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注重四项治理(精准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紧盯五个重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人员),不断完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排查和消除安全问题和隐患,提高生产管理科技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持续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持续向好。

  (六)规范建筑用砂石料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建筑用砂石资源是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支撑。规划期是五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推进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国家、省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重要时期,工程建设和民生建设用砂石资源需求量较大,供求矛盾突出。建筑用砂石料资源开采势必破坏生态环境,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三条控制线”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底线,统筹部署,科学布局,合理构建建筑用砂石料供应体系,有力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和民生需求。引导政府平台公司对建筑用砂石料矿的资源整合,全县建筑用砂石料矿实行计划性开采,优先保证县内重点项目建设、骨干企业,防止无序过度开采,促进建筑用砂石料矿产绿色开采、规模开采、有序开采。

  建筑用砂石料开采规划区块,主要布设在不同乡镇,以保障当地基础建设和民生需求、稳定建筑砂石料市场供应为目的。规划期内新建及改、扩建筑用砂石料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促进建筑石料矿权数量、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严格建筑用砂石料矿山总数和最低开采规模“双控”准入。依据环境保护和运输半径合理规划建筑用砂石矿开采布局,统筹各乡镇建筑用砂石矿的开发布局,促进资源优势互补,鼓励建筑用砂石资源的区域合理调配。实行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总量控制、规模控制,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制定分时序出让计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政府平台公司对建筑用砂石料矿的资源整合,着力打造开采规范、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大中型矿山企业。推进建筑石料矿产资源规模化生产。

  支持矿山尾矿尾渣等进行综合利用,加大机制砂的研发应用,鼓励利用尾矿尾渣、石粉、泥粉、建筑垃圾等研发新型建筑材料。推动砂石生产企业与废石、尾矿产生企业形成合作,大力推广相关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促进跨行业、跨领域的产业协同和政策协同,更好更快地推进砂石产业合理有序发展。

  全面实施“净矿”出让。建筑石料矿山在出让前,应由当地政府按照“净矿”出让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矿业权出让前的相关工作,妥善解决矿业权与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关系,确保矿业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建筑用砂石矿业权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七)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加强地热资源开发监管。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地热资源监督管理,推广“用热不用水”开发利用模式,加强地热回灌关键技术研究,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回灌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标准,逐步解决地热开发与地下水禁采区内水资源保护等问题。

  规范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浅层低温能必须经过调查评价后方可进行开发利用;水热型地热等其他地热资源须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开展勘查工作。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采用财政资金引导、商业资金跟进的运行模式,即由政府出资开展前期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后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入商业勘查和开采。

  统筹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合理划定规划区块、确定取水工程布局,采用适宜的开采技术和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提出尾水处理及回灌要求,推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开采孔隙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低于80%,开采岩溶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低于90%。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八)矿产资源开采准入与退出

  1.严格开采准入条件

  开采规划区块须合理避让“三条控制线”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以外的生态保护空间,尤其注意地热、矿泉水、露天开采矿种等规划区块要充分论证,避让林地、基础设施安全距离等;开采矿种、开采范围、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规划相关要求;原则上勘查规划区块不与开采规划区块重叠(勘查周期较短的矿种除外、油气与非油气矿产重叠除外),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不与现有矿业权重叠(探转采除外)。

  2.完善采矿权退出机制

  矿产资源开采的退出机制采用主动注销、政策关闭等方式。采矿权人主动申请注销采矿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关闭退出;已建合法矿山,由于产业政策原因需要退出的,按照相关政策有序退出;已建矿山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安全规范规程、环境保护及其他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关闭退出;关闭未注销和长期停产矿山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矿业权实际情况分类关闭退出。

  六、绿色矿业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坚持“绿色矿业、生态优先”。大力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快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五峰矿业发展质量和含绿量。

  (一)绿色勘查

  传统地质勘查工作给生态环境带来一系列影响,包括对植被和地表的扰动或破坏,对地表水地下水的影响,机场占地、油污污染、废弃物、扬尘等。勘查位于矿业行业最前端,应严格执行绿色勘查规范,发挥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勘查活动的全过程,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勘查活动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加大地质勘查活动中勘查技术手段与方法的科技创新力度,推广应用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适合五峰县自然环境条件的探矿新手段、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推广无人机航空物探、浅钻、便携式钻机、一基多孔等勘查技术,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统筹兼顾勘查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尊重自然,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尊重勘查活动所在地民俗,构建和谐勘查氛围。

  勘查责任主体应制定有关勘查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绿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将绿色勘查管理内容融入日常工作,责任明确、管理措施和投入到位,严格按照《绿色勘查指南(TCMAS 0001-2018)》和《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0374.2021)》开展绿色勘查工作。

  建立绿色勘查监管制度,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勘查工作进行动态监管,督促勘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绿色勘查设计要求及规范标准。

  (二)绿色矿山建设

  充分发挥宜昌市国家级绿色矿山示范试点的经验,巩固“十三五”时期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坚持“政府引导、协会支撑、矿山主体”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行业自律、企业主体责任的作用,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照矿山开采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区环境生态化的“三化”矿山建设要求,全面推进五峰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全面、分类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矿山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管理规范、节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矿业发展新格局。

  分类推进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将绿色矿山创建有关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和相关设计方案;生产矿山加快提升改造,逐步达标。把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相关设计方案中应具备绿色矿山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违约责任。

  县政府根据绿色矿山建设基础条件和年度目标,执行宜昌市制定的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根据各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名单,督促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标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分年度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压实、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探索完善绿色矿山激励约束机制。从用地、用矿、用林、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方面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激励政策。对绿色矿山应建未建的生产矿山,限制办理采矿权延续、矿区范围变更、生产规模调整等事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矿山,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并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税等各类支持政策。

  建立绿色矿山管理和矿山生态修复长效机制。由矿山企业提出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和湖泊、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第三方评估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和实地核查,确保入库绿色矿山建设质量,对检查不合格的矿山,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从库中除名并公开曝光。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实行诚信管理,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向社会公布,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统领下制定修复计划,逐步完成治理恢复工作。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后确有剩余的,可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科技攻关。绿色矿山建设是矿山综合性建设项目,内容涵盖矿山探、采、选、加工、运输、回收全过程。绿色矿山建设在矿山生产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痛点和难点,尤其是在采矿方法、选矿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最为突出。加强科技攻关,解决绿色矿山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是绿色矿山建设长效发展的有力抓手。

  到2025年,力争实现绿色矿山建设“一年有突破、两年见改观、三年出成效、五年见格局”,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绿色矿业发展呈现新格局。

  (三)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1.新建矿山生态保护准入

  (1)新建矿山必须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管制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新建矿山必须提交《矿山开发利用和生态复绿方案》,并按照评审公示的方案组织生产,遇有调整及时按程序申报变更。

  (3)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需承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4)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矿山企业须指定专人监测矿山环境。

  2.生产矿山生态修复与监管

  (1)矿山企业是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采矿权转让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义务随之转移。

  (2)矿山生态修复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和“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3)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按照《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与矿产资源生产活动同步进行,严格落实 “边开采、边治理,谁开采、谁治理”的要求,确保闭矿时将生态治理修复到位。

  (4)按照属地管理和“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掌握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修复”情况。

  (5)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弄虚作假、严重失实或引发重大质量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规划实施与管理

  (一)规划实施目标与责任考核

  《规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分步落实《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特别是总量控制、矿山数量与结构、最低开采规模等主要指标纳入自然资源管理目标体系统一考核。

  (二)规划实施与审查

  五峰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业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从源头抓好矿业权前置性审查,严格实行规划准入制度,矿业权的审批、出让等必须符合《规划》的准入条件。

  (三)规划实施评估与调整

  建立规划实施监测和动态评估机制,完善规划实施调整制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加强《规划》实施评估能力建设和矿业形势分析、产业发展监测,掌握总量调整、布局结构调整等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和不足,分析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规划调整或修编的政策建议和调整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规划中与相关矿产资源产业发展不适应的规定,调整规划实施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调整完善一次,每年12月底前,本轮规划将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地质找矿新发现和当年矿业权出让计划安排需要,对确需新增或调整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集中调并纳入规划数据库整,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以及自然资源部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其它情形,可对《规划》进行调整。《规划》调整原则上由原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审定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四)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规划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开采总量是否按规划得到控制、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布局结构是否按规划优化调整及绿色矿山建设目标是否如期完成等。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建立规划服务查询制度,对勘查开发项目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查。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及时发现、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五)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全力推进规划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聚焦自然资源“两统一”核心职责,立足已有基础,统筹整合国土、地质、矿产、林业等数据,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完善、优化和创新,对接自然资源“一张网”、“一张图”、“一个平台”建设,以此为基础构建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监管决策、互联网+自然资源政务服务三大应用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加强规划信息化建设,将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评估、调整等纳入全国统一的矿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衔接。构建各级规划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促进信息共享,确保各级规划实施协调有序,提高规划管理和实施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矿业发展治理能力。

  八、附则

  《规划》由文本、附表、附图组成,三者具有同等效力。

  《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确需修改和调整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行业部门配合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规划》经五峰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批准,由五峰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规划》由五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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