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昌市医疗救助待遇解读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31
第一部分哪些人属于医疗救助对象?根据《宜昌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具体包括:一类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

  第一部分

  哪些人属于医疗救助对象?

  根据《宜昌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具体包括:

  一类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部分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具体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咨询不同类别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三部分

  医疗救助对象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1.资助参保

  一类对象,对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二类对象,对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按90%比例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不足320元/人·年的,按320元/人·年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按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2.三重保障

  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保,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大病保险倾斜保障、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四类救助对象,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对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

  医疗救助:上述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包含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参照门慢管理的药品)。

  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100%;

  二类对象: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6000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70%,起付线6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

  三类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起付线为180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2000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起付线12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四类对象:起付线为700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2000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55%,起付线12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

  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门慢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3.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一类对象(起付线5000元)的支付比例为100%,二类对象(起付线5000元)的支付比例为90%,三类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起付线500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线7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0%,四类对象(起付线7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0%。

  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5万元。

  4.依申请救助

  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困难群众,经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依本人申请纳入救助范围。 一类对象:起付线为5000元,支付比例90%; 二类对象:起付线为500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6000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0%,起付线6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 三类对象:起付线为500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2000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55%,起付线12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 四类对象:起付线为500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2000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45%,起付线12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 依申请救助与医疗救助待遇共用年度救助限额8万元。

  5.医疗救助报销

  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且参保地和身份认定地一致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需要额外申请,可通过“一站式”医保结算平台,出院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报销。

  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身份认定地不一致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需持相关资料在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救助报销。资料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等。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