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脱贫解困,结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规定,制定该《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优惠适用对象扩大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规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依据本公告下发之日前金三系统行业鉴定结果进行判定。
(二)小微企业具体标准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涉及房屋转租的,根据最终承租人享受的租金减免程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申请2020年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四)其他相关事项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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