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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猇亭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4-2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仿宋《猇亭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猇亭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提升涉农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时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更好地发挥街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猇亭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猇亭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提升涉农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时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更好地发挥街道、行政村(居)和村级集体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和《宜昌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2〕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具有审批或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对政府投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

  (一)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植树造林,森林质量提升等。

  (二)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三)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等。

  第四条以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一)整村推进项目。

  (二)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项目。

  (三)防洪堤、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技术难度大的塘坝沟渠修建修缮、防洪防汛等涉及安全的工程。

  (四)公路桥梁、高架、隧道、高边坡等技术复杂工程。

  (五)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等技术要求高的修缮工程。

  (六)其他对项目安全要求较高和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项目确立机制。

  按“村民(村民代表)讨论—村级组织申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发改部门审定”的程序,建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入库项目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相关要求,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充分体现生态优先、功能适宜理念。严禁将违法违规项目、楼堂馆所项目、超越发展阶段大拆大建项目、重复投资项目,以及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项目纳入项目库。

  村级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编制年度项目清单。清单要明确资金来源,避免增加村级债务。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形成年度项目计划,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条项目审批流程。

  (一)村级组织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内容布置图、覆盖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环境影响评价、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意见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作为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联合审查。经街道办事处申请,也可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联合审查。采取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均采用简易审批方式。

  (三)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项目,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具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或者5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按零星小型工程要求办理备案,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低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图免于审查,实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和占用林地、耕地的项目,应预先报农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批同意。

  (六)各审批事项采取简易审批、会审会商等方式,一般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受理公示期、技术方案审查及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业主,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委托村级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不得强制要求公开招标。

  第八条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可由村级组织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经街道办事处集体决策,可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依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相应的采购流程及采购文本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资金管理使用。

  (一)加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区三资办、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可以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自行组织监理。自行监理的,按行业部门制定的简化内业资料的要求做好内业资料,允许使用该内业资料进行验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验收简化内业资料整理归档做好指导工作。

  (二)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区财政局要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依据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发票、决算报告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相关凭证,及时拨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严禁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决)算的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支持投工投劳政策。由村级组织自建自管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经村级组织集体决策,可组织当地村民投工投劳建设,采用工料法管理,材料、用工采购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确定一名村干部统筹负责,组成3人以上(含3人)的采购组实施采购,成立村务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对投工投劳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劳务发票、购料发票等相关凭证,依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做好项目验收。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联合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验收通过后项目投入使用。对有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街道开展联合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完善档案资料。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整理农村小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后交由区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查。

  第五章   后期管护

  第十三条建立管护机制。

  (一)建立管护公示制度。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各村级组织应以清单形式明确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建立管护公示牌。

  (二)明确管护责任。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产权划归村级组织经济组织所有,由其承担管护责任,可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公益性岗位、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乡村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加强管护考核。街道办事处要负责辖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群众等方式,每季度开展一次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与管护奖补资金挂钩。各村级组织要有专人负责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的具体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应组织动员群众谋划项目,运用共同缔造理念,发动和引导群众自觉参与,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对自建自管项目要做到全过程公开,聘请专业监理或者组织农村建筑工匠、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监理项目,形成全过程监督管理资料。加强村级债务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组织施工,不得举债实施项目,不得形成资金缺口。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做好项目决策、审批和采购服务,督促落实村民民主决策机制,严格防范村级债务风险。优化细化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短为目标,推动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检查项目是否按项目审批内容进行实施,及时发现和整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乡村建设项目管护考核办法,加强管护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区级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编制申报指南和申报范本,指导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在简化流程的前提下有序承接项目建设。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强化绩效评价。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微腐败”情况发生。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村级组织自有资金进行的项目建设,仍然按照《猇亭区村(居)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宜猇府发〔2021〕7号)和《猇亭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宜猇府办发〔202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实施及管理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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