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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4-14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宜都市人民政府年月日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都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紧密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宜都市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要求。

  (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三)注重绩效原则。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坚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廉政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确保政府投资绩效。

  (四)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政务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审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归口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按照宜都市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从《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市发改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及建设的必要性;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评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议决定;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决定;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地点、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以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

  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手续,按照规定的文本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的文本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等主要方式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预算审核制度。施工图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建设单位报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预算控制价。

  采用工程总承包或者社会资本方和政府合作等模式建设的项目,在执行财政部门预算财评综合单价的基础上,再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优化,控制总投资,如优化设计后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可以合并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本级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结(决)算审核及竣工验收各个阶段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或概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总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方案变更,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申请;

  (二)工程变更联系单(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四)工程变更预算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按等级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和三类变更:

  (一)一类变更: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或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5%以上的;

  (二)二类变更: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15%以下的;

  (三)三类变更: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以下,或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一类变更由市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一类变更实行分级报批制。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300万以下的,或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5%以上20%以下的,报常务副市长批准;

  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300万元以上400万以下的,或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20%以上25%以下的,报市长批准;

  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400万元以上,或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25%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二类变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三类变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计价方法按照该项目预算财评阶段使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专业定额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原则上应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进行施工。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实施;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或者工程变更中属新增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原因引起工程变更或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计量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程序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工程款和相关合同价款的拨付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项目财务决算。

  (一)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建类项目,由市住建部门负责验收;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二)对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逐个验收,对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抽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可投入使用或运行合格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帐或调帐。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其管理和监督责任,应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五)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宜都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1月1日印发的《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都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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