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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自来水管网用水大户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正式实施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31
为规范宜昌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类计划用水,全面推进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和住建部门联合发布了“宜昌市城区计划用水户2023年度用水计划的公告”。该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宜昌市城区自来水管网用水大户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正式实施。公告的发布旨在贯彻落实《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宜昌市公共供

  为规范宜昌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类计划用水,全面推进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和住建部门联合发布了“宜昌市城区计划用水户2023年度用水计划的公告”。该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宜昌市城区自来水管网用水大户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正式实施。

  公告的发布旨在贯彻落实《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宜昌市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类计划用水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相关工作要求,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方案》覆盖范围为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及各县市城区所在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用水户,由水利部门进行计划用水核定、下达、调整及监督管理工作。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住建部门进行计划用水核定等工作。

  《方案》明确,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所有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量总计不得超过该供水企业年度计划取水量;经核定用水户年度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指标的,超过水量除按规定的自来水水价标准正常缴纳水费外,还需缴纳超计划用水部分的水费。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标准为:超计划2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1倍收费;超过20%至40%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2倍收费;超过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3倍收费。

  计划用水指标公示后,用水户有异议的,或者用水户因扩大生产经营发生改变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在计划执行期内可书面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局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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