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现就我县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继承法律事实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取得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等相关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情形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穷尽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死亡证明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承诺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由于死亡年代户籍制度不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3)公安部门已出具被继承人因死亡被注销户籍的证明或民政部门已出具被继承人的火化证明,但无法提供死亡时间证明,顺序在先且该顺序继承人均明确同一死亡时间并同意适用的。
2.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陈述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陈述独生子女证明缺失,但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可以证明的;
(3)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同音混用、谐音笔误、阴阳历换算等情况,但本人能够说明原因,且绝大部分材料能确认亲属关系的;
(4)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
申请人能提供族谱、墓碑照片、陵园安葬证明等材料作为承诺事项佐证的,应主动向登记机构提供。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申请人声称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
5.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事项可由登记机构共享获取的。
二、工作流程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其他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进行研判,符合适用条件的,在登记机构现场填写《秭归县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如发生虚假承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失信惩戒。
(二)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人是否存在不适用情形,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申请材料与相关的共享数据以及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核实相关情况。查验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调查结论等材料进行审慎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
三、失信惩戒
(一)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有权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依据承诺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登记机构应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失信信息抄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纳入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事后抽检
登记机构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业务列入事后抽检范围。如在抽检中发现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业务存在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
本方案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秭归县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书》
2.《秭归县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日
附件1:
秭归县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依据《秭归县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取得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须签署《秭归县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
二、适用范围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穷尽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死亡证明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承诺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由于死亡年代户籍制度不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中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批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3)公安部门已出具被继承人因死亡被注销户籍的证明或民政部门已出具被继承人的火化证明,但无法提供死亡时间证明,顺序在先且该顺序继承人均明确同一死亡时间并同意适用的。
2.申请人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陈述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陈述独生子女证明缺失,但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可以证明的;
(3)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同音混用、谐音笔误、阴阳历换算等情况,但本人能够说明原因,且绝大部分材料能确认亲属关系的;
(4)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
三、不适用范围
申请人能提供族谱、墓碑照片、陵园安葬证明等材料作为承诺事项佐证的,应主动向登记机构提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申请人声称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
5.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事项可由登记机构共享获取的。三、全体申请人应在受理人员见证下签署《秭归县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不得由代理人代签。
四、申请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五、申请人骗取登记行为一经确认,将失信信息抄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纳入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六、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有权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依据承诺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秭归县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
申请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现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登记被继承人___________遗留坐落于___________的不动产,依据《秭归县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承诺如下:
我(我们)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情况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不实,本人同意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良信息的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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