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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和园林系统惠民惠农资金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6 加入收藏
一、生态公益林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政策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

   一、生态公益林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政策依据: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9号)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林天办〔2013〕30号)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区划落界协议书(示范文本)》《湖北省天然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鄂林办天〔2019〕30号)

  政策对象:

  公益林或者天然林停伐管护区划范围内的林权所有人。

  补助标准:

  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结合管护实际制定标准,将补贴资金分配到林权所有人。

  补偿对象认定登记程序:

  1.补偿对象向当地集体组织或者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林业部门以林地“一张图”、公益林区划落界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为依据,将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精准落实到山头地块,精准认定到林权权利人,做到图地相符、权属明确、四至界限清晰、数据准确、图表册、人证卡等资料规范齐全,并进行“网上公示”和“实地公示”。网上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所有公益林户主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详细住址、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号、公益林面积、具体地点、补偿资金、一卡通资金账户等在政务网上长期挂网公示。实地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在居民集中居住地进行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站要对实地公示情况跟进检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反馈,对存在的争议协调妥善处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生态护林员补助

   政策依据: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

  湖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办天〔2017〕136号)

  政策对象:

  脱贫人口

  补助标准:

  4000元/年

  补偿对象认定登记程序:

  1.公告。村两委发布选聘公告,并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交通不便的地方,村两委应当通知到所有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家庭。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②选聘程序、方式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

  ③管护任务、工作要求和管护报酬;

  ④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⑤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脱贫人口通过村两委向乡镇林业工作站申报(没有单独设立林业工作站的乡镇,向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个人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一卡通”账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材料复印件等)。

  3.审核。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上年度管护职责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两委。

  4.公示。村两委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本行政村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5.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经县级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两委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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