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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栏目:点军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26 加入收藏
宋体点军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黑体总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仿宋预案体系灾害分级组织指挥体系指挥机构扑火指挥专家组、安全员力量编成力量调动预警和信息报告仿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分级响应仿宋响应措施区级层面应对工作后期处置火灾调查评估仿宋工作总结奖励及责任追究综合保障队伍保障运输保障通讯与信息保
点军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1.6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
2.3专家组、安全员
3力量编成
3.1力量调动
4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2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5.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6后期处置
6.1火灾调查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奖励及责任追究
7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7.2运输保障
7.3通讯与信息保障
7.4物资保障
7.5资金保障
7.6宣传教育与培训保障
8附则
8.1灾害分级标准
8.2区界森林火灾处置
8.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8.5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8.6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8.7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
8.8点军区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流程图
8.9点军区处置森林火灾指挥系统图
8.10点军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
 



8.11应急响应级别启动条件表
8.12重要森林消防应急资源统计表
8.13 预案解释
8.1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 . 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 “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 做到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 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国家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维护社会平安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突发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宜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宜昌市社会心理服  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点军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
1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辖区
公园、园林及林木火灾的扑救适用本预案。
1 .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牵头抓总,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处
 



置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 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开展扑救,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保
障国家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积极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响应机制。
(5)危机干预,心理援助。建立危机干预机制,实施心理
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开展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
1 .5预案体系
点军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作为 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 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 区应急管理局编制、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管理
局备案。
(2)乡镇(街办)地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街办)编制、修订,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指导乡镇(街办)、村(居)编
 


制应急预案。
各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根据演练、实施和实际变化情况,
由编制单位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 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
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 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森 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见附则。
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 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
急管理部门,承担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乡镇(街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 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公 园、风景名胜区等有涉林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
机构,负责所管理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乡人民政府应落实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专项经费,
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开展。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跨乡镇(街办)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森林防灭火联防机 制要求,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同时开展扑救。扑救由当地乡镇( )或责任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根据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和指导,并统一指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 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指定;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森林消防队伍参与灭火  的,最高指挥员进入扑火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 发挥专业作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接受扑火前线指挥部
的统一指挥。
2.3专家组、安全员
区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 对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
提出咨询意见。扑火前线指挥部落实扑火安全员。
3力量编成
全区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民兵应急分队和各村(居)扑火队 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 时,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
救工作。
3.1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各乡镇(街办)、村(居)应首先
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力量作为支援。
跨乡镇(街办)调动扑火队伍增援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 部统筹协调,由调出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增援力量,调入地 负责对接和相关保障。按照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 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的原则,由区森林防灭火
指挥部组织协调,调出地和调入地具体实施。
需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区人 民政府按照部队有关调动规定执行。需调动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执行。
需调动国家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救援力量,区森林防灭火指 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
火指挥部逐级申报原则执行。
4预警和信息报告
4.1预警
4.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
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制定
的标准执行。
4.1.2 预警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气象信息加强会商,制定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应急指挥中心、广播等多途径、多渠
道,向全区发布预警信息。
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乡镇(街办)森林防灭火指
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4.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 森林防火巡护和监测,当地扑火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乡镇(街
)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单位和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 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落实防灭火物资 和装备,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工作,当地扑火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 备。乡镇(街办)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 区。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的领导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辖区内
暂停野外用火审批。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和部门在黄 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进一步加强野 外火源管理,加密森林防火巡查检查,各地扑火队伍做好应急救 援准备。区森防指负责应急和林业工作的副指挥长及森防指成员
单位分管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强化
 


联防联控,增强防控实效。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橙 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区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林火监测,加大预警 信息播报频率,落实防灭火物资和装备,做好扑火准备工作,各 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应急扑火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 备。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进行督导。
4.2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按照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印发 的《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 公室归口,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
火灾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4.2.1 报告程序
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和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迅 速核实,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 部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森 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 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向上一
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应通报相邻辖区。
 



4.2.2报告时限
(1)凡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应迅速了解火灾情况,在 向带班领导报告的同时,逐级向上报告,1小时内报市森林防灭
火指挥部办公室。
(2)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每隔1小时报告
救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3)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在1 日内
上报专题报告。
(4)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结果,应在2小时内予以反馈。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尽快反馈。
4.2.3报告内容
(1)火灾名称、编号:具体参照原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 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火灾名称命名方法》进行命名。基本模式为:
+区+乡镇(街办)+村+“月 · ”+灾害级别。
(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和本级森林
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时间。
(3)起火地点:起火单位、地名(行政地名)和经纬度。
(4)起火原因:人为火(何种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况)、自
然火、境外火等情况。
(5)火情态势:当前过火面积、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
展方向、蔓延趋势,是否威胁重要目标、控制程度等情况。
(6)扑火人员:出动扑火人员数量(专业扑火队伍、国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森林消防局驻鄂救援力量、航空救援 力量、参战解放军及武警、职工群众)等情况,扑火前指设置(包
括指挥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7)扑火装备:出动森林消防指挥车、运兵车、通信车、 水泵、水枪、灭火机、割灌机、油锯、组合工具等扑火装备数量,
火场通信保障等情况。
(8)扑救情况:扑救方案及采取的扑救措施,隔离带开设 和天然隔离带(周边河流、道路、农田等)情况,扑救进展及扑
救成效等情况。
(9)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火面积、受害森
林面积和其他损失情况。
(10)地形地貌:平原、丘陵、盆地、山地、高山以及地势
等情况。
(11)可燃物情况:林相、树种、植被、可燃物载量等情况。
(12)重要目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 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罐)、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
等距火场方位、距离等情况。
(13)火场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情
况。
(14)水源情况:湖泊、河流、水库、储水池及距火场距离
等情况。
(15)需要上级支持的事项。
 


当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应当先综述火场总体情况,
再分述各火场情况。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综合研判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 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乡镇(  )接到火灾报告,乡镇(街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人或 主要负责人应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同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  部办公室报告。区接到火灾报告,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 副指挥长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开展研判,决定是否  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和启动区应急预案。同时积极配合市森林防
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5.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综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 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根据综合研判,采取以下
施:
5.2.1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坚决“打 早打小打了”。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群众、机关干部职工、民
兵等救援力量支援。
各扑火力量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扑救。现场
 


指挥员要坚持“生命至上”,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时 刻注意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 安全。扑火前线指挥部要设置安全员。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
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群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5.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阻  火隔离措施,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火灾威胁人员,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工作。做好老弱病残孕等群体的帮扶工作。针对受灾群众开展心
理疏导、心理干预等服务,减缓灾情造成的社会心理影响。
5.2.3救治伤员
受伤人员应就近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 治。启动 IV 级响应时,派出卫生应急队赶赴火灾发生地救治伤 员;启动 III 级以上响应时,在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疗点,实
施现场救治。
5.2.4善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5.2.4.1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属于国 家职工(包含合同制和临时工)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医疗,承 担抚恤费。因公负伤的医疗费、就医路费等由所在单位全额报销;
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福利
 


待遇。如致残,所在单位还应根据伤残程度,按规定发给残废抚 恤金或因工伤残补助费。扑火牺牲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丧葬费
和抚恤费,被追认为烈士的,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家属给予抚恤。
5.2.4.2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属于非 国家职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医疗和抚恤。对负伤的 要负责进行医疗,经过医治不能完全恢复健康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评残,并发放残疾补助。对牺牲的应按 相关规定发给家属丧葬费和抚恤费,被追认为烈士的,区人民政
府按规定对家属给予抚恤。
5.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设备、输油气管 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队伍,
通过在外围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乘机盗窃、抢 劫、哄抢财物和救灾物资以及散布、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7发布信息
加强信息的归口管理和舆论引导。森林火灾信息一律由森林 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需要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的,须经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授权。
5.2.8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应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 责任区域,并安排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
无气标准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5.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
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 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 IV 级、 III 级、 I 级、 I 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各乡镇(街办)根据响应等级
落实相应措施。
5.3.1 IV 级响应
5.3.1.1启动条件
(1)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同时发生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
(3)发生3人以下重伤;
(4)发生在重要敏感时段、景区、天然林等危险地区的森
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 IV 级响应。
5.3.1.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在区应急指
挥中心指挥调度。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
 


进入应急状态,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 公室报告。火灾发生地每1小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反 馈一次火情;并通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区森林 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或者副主任赴火场督办、
协调扑救工作。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乡镇
(街办)派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民兵给予支援。
(3)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3.2 III级响应
5.3.2.1启动条件
(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3)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IV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有关专家、成员单 位主持会商,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办公室每1小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 告一次火情;并通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区森林 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赶赴当地,协调、指导火灾扑救
工作。
 


(2)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调派国家综合性消 防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必要时申请区人武部调派民兵等增援
扑救工作。
(3)及时掌握市气象局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做好协调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准备。
5.3.3 II 级响应
5.3.3.1启动条件
(1)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3)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 I 级应急
响应。
5.3.3.2响应措施
 II 级响应的基础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指 挥、火灾扑救、应急保障、社会稳定、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组织
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专家、成 员单位主持会商,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研究扑救措施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赶赴一
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向区人民政府和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并通报区森林防灭火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 挥部支援,申请调派救援力量等增援扑救工作。做好扑火物资调
拨运输、卫生应急队增援等工作。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申请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协调各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引导。
5.3.4I 级响应
5.3.4.1启动条件
(1)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发生5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4)属地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
决定启动 I 级响应。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启动 I 
响应。
5.3.4.2响应措施
 II 级响应的基础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
位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率工作组 赶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亲赴一线指挥。
(2)协调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扑火队伍、
社会救援力量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必要时,通过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 增派国家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救援力量等增援火灾扑救工作。安 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救治伤员,协调跨区转移受威
胁群众。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
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重要目标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
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要求,落实相应的保
障工作。
6后期处置
6.1火灾调查评估
扑救结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林业、应急、公安、 民政、农业、生态环境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 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 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调查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 指挥部。其中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评估报告由市森林
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制定的
标准执行。
 


6.2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 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总结扑救工作经验。较大以上森林火 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
扑救工作总结。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森林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 发频发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街办)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对未编制森林火灾应急 预案,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 火灾扑救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根据规定,各地应按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制定的标 加强扑火队伍建设,森林火灾高风险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应建 立一支以上规模适当的专业扑火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 (街办)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的半专业扑 火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建立一支
规模适当的职工扑火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义务扑火队伍。
7.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为 主,特殊情况采取其他方式运输。地方人民政府视情实施交通管 制,确保扑火兵力及物资运输畅通无阻。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
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
7.3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移动通信、卫星监控、卫星电话、无线电台、无人 机等手段,建立应急指挥中心、火灾现场、车载移动综合通信保
障体系,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
7.4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 储备库。逐年增加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储备, 积极推进以水灭火装备、机械装备、特种装备等高技术装备储备。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街办)、村(居)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库和森林消防站建设。
7.5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建设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需要。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费、 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
支付。
 



7.6 宣传教育与培训保障
各级林业和应急管理部门将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演练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教育和 森林火灾灭火培训工作,并加强实战演练,强化防灭火意识,提
高专业扑火能力。
8 附则
8.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 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10人
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 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
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区界森林火灾处置
当发生区外火烧入或区内火烧出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办公室与相关县、市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森林
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火灾发
 


生地应及时通过区域联防组织通报森林火灾信息,相互支援,共
同扑救边界森林火灾。
8.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预案宣传、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 时组织评估和修订。由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修订森林火灾应急 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
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8.5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 区政府副区长(分管林业)
副指挥长: 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
村局长、点军公安分局副局长、点军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人武 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林业)、点军消防救援支队、 点军公安局共同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区农业农 村局(林业)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
关防火工作。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区人武
 



部、点军公安分局、点军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检察院、 区法院、区发展和改革(招商)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和经 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 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 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园林绿化管护中心、国网宜昌高新区供电
公司等单位。
(2)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 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发挥 牵头抓总作用;负责统筹协调、抢险救援等工作;侧重救援基础
设施建设工作;对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落实全区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相关要求, 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森 林火情监测预警,及时处置火情信息;指导初始火情处置;指导 各地开展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负责区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管理,指导基层森林防火物资 储备库建设;指导各类林场、保护地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建 森林扑火专业队;负责森林防火行政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加强对 农业生产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用火管控;组织指导做 好林田结合部区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
复等工作。
区人武部: 负责组织、指导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骨干的半专
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演练,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
 


工作;必要时协调部队参与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
点军公安分局: 依法打击盗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灭 火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当发生森林火灾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配合救援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置因森林火灾  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处置网络谣言;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开展
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与侦破等工作。
点军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森林扑火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开展 针对性训练,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接警高效,加强第一 出动,
快速处置;在深山林地公网瘫痪状态下,负责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区级新闻媒体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工 作,重点防火期在主要媒体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负责指导森
林火灾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检察院: 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理森林火灾犯罪
案件。
区法院: 指导和监督全区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工作。
区发改局: 负责协助全区森林防灭火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全 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灭火重点项目立项的审核审批,协助申
报、指导实施工作。
区教育局: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森林防灭火安全教育和 管理,督导重点林区及周边学校和教育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安全 责任和措施;协调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和灾后校舍的恢复
重建工作。
 


区科技经信局: 负责协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 作;在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协调通信单位发布预警;负责
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紧急调度。
区民政局: 参与森林防灭火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指导公墓用
火管理,指导农村集中墓地建设,倡导文明祭祀。
区财政局: 负责组织安排区本级森林防灭火经费、物资储备
和专业队伍建设预算,及时拨付森林防灭火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 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相关 的地理信息资料;森林防火基础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指导
和相关用地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 负责生态环境领域禁烧管理工 作,加强对禁烧区域的执法监管;牵头开展森林火灾的生态环境
损害调查评估,协调、指导火烧迹地生态环境修复。
区交通运输局: 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绿化 带火灾防范工作;督促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两侧火灾防范工
作;负责协调组织运力,做好扑火力量、物资及机具的运输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指导级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开
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 当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次生灾害 时,协助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协调医疗单位设置前指临时医疗站。
区园林绿化管护中心: 负责开展城市园林防火工作。
 


国家电网宜昌高新区供电公司: 负责林区输配电线路的巡
护,按相关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要求,依法开展线下可燃物清理。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的要求,
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8.6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启动应急预案 II 级应急响应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
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指挥组。 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 发改局、区财政局、点军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
局、点军消防救援大队、点军区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区森林 防灭火指挥部指示,靠前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密切跟踪、汇总森 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
公室报告,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部门工作,督办重要工作。
(2)火灾扑救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农
业农村局、点军消防救援大队、点军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 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协调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协调调派民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扑火队伍、社会
救援力量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应急保障组。 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
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
 



科技经信局、区应急管理局、高新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运输 需要;协助伤员医疗救治,群众转移和安置,做好老弱病残孕 群体的帮扶工作;调拨生活救灾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做好
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工作。
(4)社会稳定组。 由点军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 检察院、区法院、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点军
区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 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现场警戒,配合救援部门实施 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针对受灾群众
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服务,减缓灾情造成的社会心理影响。
(5)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科技经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导及舆
论引导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8.7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
按照森林火险气象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及林火蔓延成 灾的危险程度,将森林火险等级划分为五级, 一级森林火险(低
度危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红色、橙色、黄
色和蓝色,同时以中文标识,其中红色预警信号代表极度危险,
 


对应森林火险等级五级;橙色预警信号代表高度危险,对应森林 火险等级四级;黄色预警信号代表较高危险,对应森林火险等级
三级;蓝色预警信号代表中度危险,对应森林火险等级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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