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宜昌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2〕78号)文件精神,按照“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文件要求。结合宜都实际,制定《宜都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依据:
1.《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
3.《宜昌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2〕78号)
二、主要内容
《宜都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共有七章二十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以外,第二章至第六章涵盖了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范围、项目审批、项目实施、后期管护、责任分工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分章陈述说明。
第二章第三条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在村域内实施400万以下相对简单、单一的项目进行了明确。一是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第(一)点中对于小型泵站增加了流量1m3/s以下的具体规定。二是适用范围增加了应急抢险类,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救灾整治小型工程。
第二章第四条对不适用于农村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界定。在《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第(三)点的“防洪堤、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技术难度大的塘坝修建修缮、防洪防汛等涉及安全的工程”中对于塘坝修建修缮的容量明确具体要求为5万m3以上。
第四章第十条中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和变更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管理办法》提出“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或投资调整。确因技术、水文、地质、材料价格等因素导致变更金额增减20万元及以上的,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及以上的,需报乡镇政府重新审批。”
第七章第二十条中明确了施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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