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解读:限期退出制度
栏目:宜昌市公安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1-24
办理临时通行标识今年5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期临时通行措施,仍可继续使用。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今年5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识。消

  办理临时通行标识

  今年5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期临时通行措施,仍可继续使用。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今年5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识。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主张退货、换货、赔偿。

  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则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及时制定限期退出期间的具体管理办法,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通行规则。

  临时通行限期三年

  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最长三年,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将被处以500元罚款。发现一次,处罚一次。

  适用于特殊行业

  本条例同样适用于快递、外卖等特殊行业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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