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刚需的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特点,重点需要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其中优先保障首套首贷刚性住房需求,有条件满足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需求。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仍处于低位运行,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有效减少缴存人住房消费支出,降低购房门槛。
(二)促进住房公积金良性内循环的需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占有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增值收益率,有更多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2020年3月末复工复产后,全市房地产销售较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房地产市场整体低迷。此次政策调整,是中心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精神,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又一举措。
(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按照现行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已有1次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只能再使用1次公积金贷款;已有1次商业银行、1次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或者已有2次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人,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而没有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不仅可以申请2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其后续继续申请商业银行贷款。
二、主要内容
(一)放宽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原政策: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的(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调整后: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即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不再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
(二)放宽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原政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1.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中借款人已登记一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2.借款人已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3.借款人已办理过1次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无论结清与否,以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为准)。
调整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1.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中借款人已登记一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2.借款人已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即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不再作为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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