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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栏目:西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3-28 加入收藏
第一条扶持范围本办法扶持范围为符合西陵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在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西陵区生产经营十年以上、履行纳税义务的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项目须在建设合同期内落地建成。第二条企业落户扶持对新引进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万元以上的,自实现缴税目标起连续年内,

  第一条扶持范围

  本办法扶持范围为符合西陵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在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西陵区生产经营十年以上、履行纳税义务的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项目须在建设合同期内落地建成。

  第二条 企业落户扶持

  对新引进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300万元以上的,自实现缴税目标起连续5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的标准给予产业扶持,后2年按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产业扶持。该项扶持政策自项目引进之日起7个年度内有效。

  第三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扶持

  对新引进的人工智能、大数据、软件开发、电子竞技、直播电商、新媒体艺术创意、文化体育、节能环保、检验检测等新兴产业及业态的非供地类项目,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40万元以上,自实现缴税目标起连续5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的标准给予产业扶持,后2年按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产业扶持。该项扶持政策自项目引进之日起7个年度内有效。

  对新引进的供地类服务业项目,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自实现缴税目标起连续5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的标准给予产业扶持,后2年按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产业扶持。该扶持政策自项目引进之日起7个年度内有效。

  第四条 工业项目落户扶持

  对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和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非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起连续5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的标准给予产业扶持,后2年按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产业扶持。该项扶持政策自项目引进之日起7个年度内有效。

  第五条 外商投资扶持

  新设立外资项目除与内资项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外,还可给予下列扶持。

  对在我区新注册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外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独立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该项目注册当年有FDI实际到位资金的,按FDI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的1%予以产业扶持,最高扶持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人才扶持

  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宜办发〔2021〕21号)及西陵区配套人才政策予以扶持。

  对新引进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自实现缴税目标起连续5年内,按其管理人才和科研高端人才在西陵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为标准给予人才扶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政府相关单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申报各级人才奖励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该扶持政策自项目引进之日起7个年度内有效。

  第七条 中介招商奖励

  对在招商引资介绍、推荐、洽谈、落地等中间环节起主要或关键作用,且最终促成项目落地,形成固定资产投入或引进税源的自然人、商(协)会、校友会、社会组织等中介主体进行奖励。中介主体的认定须经项目投资人、项目承载单位、项目引荐单位和招商部门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主体。基础设施、房地产、工业技改及财政性直接投资等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一)非国家公职人员:

  对新引进的下列项目,经区政府核定后,项目落户扶持资金可以转化为中介奖励资金,在落户扶持资金中列支。由投资企业、中介招商主体和招商部门协商明确具体奖励金额和兑现程序后,向中介招商主体兑现。具体为:

  税源型项目: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供地类服务业项目:当其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供地类工业项目: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非供地类工业项目: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和央企直接投资或所属一级全资子公司投资的产业项目,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

  (二)国家公职人员: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供地类项目投产或新引进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税源型项目(2年内),经区政府核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及时奖励(嘉奖或记功),年度考核可按程序优先评为优秀等次,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职员等级晋升)上优先考虑,在带薪年休假基础上再给予5—15天的奖励性带薪休假。

  第八条 “一事一议”扶持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国家、省、市、区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三)项目按自然年度计算年缴纳税收。

  (四)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违背其十年内不得迁出西陵区承诺的,全额收回相关扶持资金。

  (五)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签约的项目所享受的扶持政策,不受该有效期限制。施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办法由宜昌市西陵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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