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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鼓励生育配套支持措施公示
栏目: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2
一、一次性生育补贴(一)政策依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宜发〔2022〕16号)和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开展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金和保教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宜卫函〔2022〕39号)。(二)补助条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

  一、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政策依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宜发〔2022〕16号)和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开展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金和保教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宜卫函〔2022〕39号)。

  (二)补助条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对象;其中: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3)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产妇,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后再合法生育三孩或多孩的,可以再次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2.该子女及其母亲均为宜昌市户籍人口。

  (三)补助标准

  一次性发放生育补贴5000元。

  (四)其他

  1.一次性生育补贴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须在子女1周岁以内,向该子女首次入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自行主动申报,该子女超过1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补领一次性生育补贴。

  2.一次性生育补贴经费每年结算1次,起止时间分别为: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以后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3.各县市区在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化和服务可及性基础上,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定具体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

  二、育儿补贴金

  (一)政策依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宜发〔2022〕16号)和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开展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金和保教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宜卫函〔2022〕39号)。

  (二)申报条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其中: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育儿补贴金。

  (3)现家庭中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均可以享受育儿补贴金。

  2.申报育儿补贴金的该子女及其母亲,均为宜昌市户籍人口。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子女,按每孩每月不少于500元的标准发放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岁。

  (四)其他

  1.育儿补贴金按月计算,一年一发放。

  2.单亲家庭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监护人),享受育儿补贴金。

  3.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的子女死亡的,应从其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育儿补贴金。

  4.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的子女,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外的,从户籍迁出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育儿补贴金;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内其他县市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继续发放到子女满3周岁,避免群众再次申报,确保不重不漏。

  5.子女户籍在三岁以前迁入宜昌市内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从其户籍迁入之月起,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

  6.育儿补贴金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群众须向该子女首次入户(或外地市首次迁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自行主动申报,该子女超过3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补领育儿补贴金。

  7.一次性生育补贴和育儿补贴金经费每年结算1次,起止时间分别为: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以后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8.各县市区在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化和服务可及性基础上,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定具体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

  三、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一)政策依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宜发〔2022〕16号)和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开展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金和保教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宜卫函〔2022〕39号)。

  (二)补助条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合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其中: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3)现家庭中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均可以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2.申报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的该子女及其母亲,均为宜昌市户籍人口。

  3.在宜昌市区域内幼儿园接受三年学前教育(含幼儿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读,或在大宜昌市内跨县市区就读)。

  (三)补助标准:

  宜昌市城区(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宜昌高新区)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其它”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含夷陵区)幼儿园保教费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各地制定。按幼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补助标准落实。

  (四)注意事项:

  1.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首次入园时,家长到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自行主动申报。

  2.因幼儿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内其他县市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继续发放,避免群众再次申报,确保不重不漏。

  3.保教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即符合补助条件幼儿每学期入园时先行全额缴纳保教费,经审核确认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一卡通”要求划拨个人。

  4.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经费每年结算2次,即每年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结算1次。

  5.各县市区在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化和服务可及性基础上,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定具体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

  四、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

  1.目前政策口径未明确的特殊个案或其他情形,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执行新政策规定。

  2.详情请咨询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单位 咨询电话
宜都市卫生健康局 0717-4843571、4823007
枝江市卫生健康局 0717-4200602
当阳市卫生健康局 0717-3226966
远安县卫生健康局 0717-3819312
兴山县卫生健康局 0717-2587289
秭归县卫生健康局 0717-2887750
长阳县卫生健康局 0717-5322426
五峰县卫生健康局 0717-5821181
夷陵区卫生健康局 0717-7825205
西陵区卫生健康局 0717-6927670
伍家岗区卫生健康局 0717-6913926
点军区卫生健康局 0717-6673911
猇亭区卫生健康局 0717-6511094
宜昌高新区社管办 0717-621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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