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宜昌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宜司发〔2023〕6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对与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形势要求不相适应、与上位最新法律法规精神不一致、与优化营商环境精神不一致的2023年度内到期文件开展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继续施行61件,废止7件,修改4件。
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施行;凡列入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长5年,但施行未满2年的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附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继续施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当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3日附件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继续施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责任单位 |
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1〕60号 | 市房产保障中心 |
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4〕33号 | 市财政局 |
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8〕1号 | 市房产保障中心 |
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工业企业“进规”扶持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0〕11号 | 市科技经信局 |
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0〕14号 | 市招商局 |
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交通物流业扶持发展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0〕17号 | 市交通局 |
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1〕18号 | 市公安局 |
二、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1件)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责任单位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2017年8月14日市政府通告 | 生态环境分局 |
2 | 当阳市政府关于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的通告 | 2020年11月4日市政府通告 | 市畜牧兽医中心 |
3 | 当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2021年1月12日市政府通告 | 生态环境分局 |
4 | 当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治理砂石资源的通告 | 2022年7月6日市政府通告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阳市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当政发〔2005〕28号 | 市水利湖泊局 |
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当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 当政发〔2007〕15号 | 市司法局 |
7 | 关于发布《当阳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当政发〔2007〕17号 | 市司法局 |
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当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 当政发〔2009〕2号 | 市城管局 |
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 当政发〔2009〕3号 | 市司法局 |
10 |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当政发〔2017〕1号 | 市住建局 |
1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焦柳路当阳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 当政发〔2017〕7号 | 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1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 | 当政发〔2017〕8号 | 市住建局 |
1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当阳市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 | 当政发〔2020〕2号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当阳市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 | 当政发〔2021〕2号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 当政发〔2022〕1号 | 市政府办(市金融办) |
16 | 关于发布《当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规〔2012〕1号 | 市住建局 |
1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当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规〔2014〕2号 | 市卫健局 |
1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 当政规〔2014〕3号 | 市卫健局 |
1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 当政规〔2016〕62号 | 市卫健局 |
2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青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规〔2017〕1号 | 青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
2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阳市规划城区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规〔2018〕1号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2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规〔2018〕2号 | 市住建局 |
2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 当政规〔2018〕3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07〕71号 | 市卫健局 |
2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08〕94号 | 市卫健局 |
2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镇物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1〕40号 | 市卫健局 |
2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3〕19号 | 市卫健局 |
2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和车辆运行管理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5〕30号 | 市交通局 |
2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5〕66号 | 市人社局 |
3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6〕2号 | 市水利湖泊局 |
3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6〕25号 | 市民政局 |
3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当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6〕34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3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6〕35号 | 市城管局 |
3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6〕58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3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6〕78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3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8〕26号 | 市税务局 |
3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8〕27号 | 市畜牧兽医中心 |
3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收储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8〕32号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39 |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当阳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0〕7号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4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0〕19号 | 市交通局 |
4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0〕21号 | 市招商局 |
4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总部经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0〕31号 | 市招商局 |
4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1〕1号 | 市公安局 |
4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1〕2号 | 市总工会 |
4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1〕12号 | 市发改局 |
4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河道疏浚和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1〕15号 | 市水利湖泊局 |
4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1〕19号 | 市审计局 |
4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2〕1号 | 市供销社 |
4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2〕2号 | 市房产保障中心 |
5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2〕3号 | 市文旅局 |
5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涉农信贷工作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2〕4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5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2〕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5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助推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激励政策》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2〕10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5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砂石料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2〕11号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5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2〕13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5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当阳市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2〕15号 | 市房产保障中心 |
5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2〕16号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5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2〕18号 | 市发改局 |
5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2〕21号 | 市房产保障中心 |
6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3〕1号 | 市招商局 |
6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当政办函〔2021〕6号 | 市发改局 |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责任单位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当政发〔2015〕11号 | 市人社局 |
修改
条款 |
1.原文: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为: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3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原文:“三、基金筹集(一)个人缴费、(三)政府补贴。”的内容 修改为:(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最低缴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宜昌市上年度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上述缴费区间内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对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缴费档次标准按省、市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标准分六档:一档45元,二档81元,三档138元,四档180元,五档285元,六档402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将跟随缴费区间的变化动态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适时公布为准。2023年度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分别为:一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二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500元、600元、700元,三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800元、900元,四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五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六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2000元及以上。 3.原文:“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一)基础养老金。”的内容 修改为:(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5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98元,省级财政负担13.5元,县级财政负担23.5元。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将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和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分段计算确定。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4.原文:“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二)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衔接”的内容 修改为:(二)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衔接。根据《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90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45号)规定:村主职干部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的,均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2000元的缴费补贴。任职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一年支付一次”的方式,凭当年缴费凭证及任职文书领取。个人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在统一计发的标准上,根据其1996年后的实际任村主职干部年限,每满1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10元,发放补贴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5.原文:“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的内容 修改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 6.原文:“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的内容 修改为: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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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当阳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15〕37号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修改
条款 |
1.文件名“当阳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修改为“当阳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切实做好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3.第八条第(三)款“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办事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修改为“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依据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 4.第七条增加第(五)款:“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位于原城市、镇(街道)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街道)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原第(五)(六)款序号改为第(六)(七)款。第十三条“当事人确实不能到现场指界的,应书面委托受托人到现场指界。”修改为“当事人确实不能到现场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上依据为《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5.第十九条修改为“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当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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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印发《当阳市市政基础设施交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当政办发〔2020〕32号 | 市住建局 |
修改
条款 |
将文件名中“(试行)”删除,并将第三章第十六条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 ||
4 | 《当阳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 当政办发〔2022〕19 号 | 当阳市电商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
修改
条款 |
1.删除了《第一条》中的“对引进电商平台重大项目(含跨境电商)并在本地纳税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
2.删除了《第二条》中的“对重点招引的电商企业入驻园区免租面积,满足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 3.删除了《第三条》中的“对全市重点招引的知名电商企业,实行奖励政策‘一事一议’”。 4.删除了《第三条》中的“对经认定的‘两头在外’电商总部机构(企业),其在我市年实际缴纳两税在200万元及以上,自认定当年起,可对其缴纳的两税本级所得部分,每年给予70%的奖励;对经认定的‘一头在外’电商总部机构(企业),其在我市年实际缴纳两税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2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自认定当年起,分别对其实际缴纳两税本级所得部分每年给予的80%、90%、100%奖励”。 5、新增“鼓励村集体、新型经营主体打造农产品标准网货、开通网络零售,对销售本地农产品年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100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村集体、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5万、8万元。对逐年突破的,在政策有效期内实行差额补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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