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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人社局部分惠企政策清单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18 加入收藏
黑体兴山县人社局部分黑体惠企政策黑体清单宋体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宋体宋体政策内容:宋体省级政策,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期限由各地制定。宋体在我市宋体取得人力
兴山县人社局部分惠企政策清单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省级政策,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期限由各地制定。
在我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补助当年年度内组织50人及以上新生代劳动力(不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首次在我市就业,就业单位为城区主导、特色产业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给予2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聚集新生代劳动力来宜留宜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的通知》(宜府办发 〔2023〕18号)
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30万元,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1%奖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吸纳脱贫人口和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对招用 2023 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 1 个月(含)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 1人 10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政策内容: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
政策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 —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实际单位缴纳费用给予小微企业,非个人补贴)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就业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企业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戒毒康复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不少于42个课时的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且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
“以训送工”奖补
政策内容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见习单位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见习单位应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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