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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15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及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五峰崭新篇章。

  三、县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县长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副县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县长,一位离县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六、县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落实接访、下访要求,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上级对我县开展的巡视巡察、督查、检查、重大审计等反馈问题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

  (三)讨论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县委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工作汇报、请示报告等;

  (五)讨论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报告、年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告、年度县级预算安排建议和县级财政决算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专项工作报告等;

  (六)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拟报经县政府同意、以县政府相关部门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全部议程,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监察委负责同志到会开展监督。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会议材料分别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对需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议部门应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县政府协调。

  二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县政府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听取讨论上一阶段主要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县政府例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二十四、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

  二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参加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加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备。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全县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乡镇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责、严格把关,不安排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动,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会议通知。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并统筹办理。

  二十七、县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或邀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各地、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同志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县政府领导同志公文审批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或文稿。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拟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二十九、县政府各部门起草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县政府协调或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相关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三十、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决策类文件,在审签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印发。各部门拟提请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决策类文件,须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程序审核、印发。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并在30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市司法局备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拟提请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一般文件,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意见。原则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三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乡镇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乡镇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三十二、以县政府名义报上级政府和县委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

  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方案,县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及发布的命令,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其他文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或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精简文件简报,提高办文效率。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要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对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实行全过程跟踪调度,打通堵点淤点难点,及时反馈进展和落实情况,视情组织开展后评估,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高效落地。

  三十六、县政府要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推动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县政府办公室对县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和县政府各位领导同志交办的具体工作事项,应建立内部督查机制,加强催办督办,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实施办法和市具体办法。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主持1-2个重点调研课题,拿出不少于40天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针对相关领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要带头落实工作联系点制度,深入联系点开展蹲点式调研,努力把联系点打造成为“解剖麻雀”、破解难题、探索试验的窗口。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县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县委书记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报备。副县长离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县委书记、县长请假,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委办公室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县外出、出差、休假或会议请假,应事先向县长及分管或联系副县长请假,并书面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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