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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房屋征迁实行房票安置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12 加入收藏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迁安置渠道,满足被征迁人多样化安置需求,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宜昌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我市房屋征迁实行房票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票安置概念房票安置是征迁人按照征迁政策,将被征迁人房屋价值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迁人,作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享受优惠的资格证明。记入房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迁安置渠道,满足被征迁人多样化安置需求,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宜昌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我市房屋征迁实行房票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票安置概念

   房票安置是征迁人按照征迁政策,将被征迁人房屋价值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迁人,作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享受优惠的资格证明。记入房票金额包含被征迁人合法正房评估价值、合法正房30%上浮奖励、安置补助。

   被征迁人合法正房评估价值外的装修、搬家奖励等以货币方式补偿被征迁人。

   二、房票适用范围

   全市所有被征收房屋、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房屋。

   三、安置补助标准

   (一)全市所有被征收房屋

   对选择房票安置的,对被征收人合法正房按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安置补助。

区域划分 土地性质 安置补助标准

 

   (元/㎡)

区域范围
全市范围内 国有土地 1100 全市范围内
当阳市Ⅰ级 集体土地 2500 玉阳街道:熊家山社区、太子桥社区、东门楼社区、南门垱社区、付家岗社区、广家洲社区、香榭里社区、子龙路社区、三里港村、东群村、新民村、北门村、长坂村、望城村、和平村;

 

   玉泉街道:娘娘庙社区、子龙村、合意村、玉泉村、雄风村、关陵庙村、官道河村、岩屋庙村、玉泉寺林场;

   坝陵街道:锦屏山社区、坝陵桥社区、群力村、坝陵村[九子山林场(南部)以南部分]、何畈村、九子山林场(南部);王店镇:木店村;坝陵化工园;

   双莲工业园。

当阳市Ⅱ级 集体土地 1900 除当阳市Ⅰ级区域以外的村(社区)

 

   (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房屋

   以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村庄集并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基础,对自愿退出宅基地选择房票安置的,对被搬迁人合法正房按14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安置补助。

   四、房票使用规则

   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全市所有房屋被征迁人,使用对象限定在被征迁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范围内,使用房票购房不受套数限制。房票应当注明核发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使用期限等内容。房票有效期限自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使用。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一)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高于房票票面金额80%的,剩余未使用票面金额可申请领取货币;购房款低于房票票面金额80%的,剩余未使用部分扣除安置补助后申请领取货币。

   (二)房票超过3个月未购房的,按照货币化安置申请领取货币。

   (三)全市房屋被征收人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被搬迁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不再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个人购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当政办函〔2022〕23号)规定的个人购房补贴政策。

   五、房票结算流程

   (一)被征迁人与征迁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确认房票金额等信息并核发房票。

   (二)房票使用对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凭被征迁人身份证、征迁补偿协议、购房合同、书面委托等原件,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从补偿金额中将房款拨付到售房企业资金监管账户,不足部分由购房人负责支付。

   (三)房票到期未使用或使用剩余金额,由征迁实施单位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拨付手续(需提供被征迁人身份证复印件、领款收据、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票、购房合同、发票等资料),房屋征收部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到被征迁人账户。

   六、安置房源筹集

   市房产保障中心负责房票安置的房源筹集工作,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原则进行公开征集,建立房票安置的房源库,定期公布房源信息,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公开征集房源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近3个月内未被列入市房产保障中心公布的开发企业黑名单;近3个月内未发生重大客户投诉、信访事件。

   (二)房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为现房或正常开发建设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期房(开发建设困难、存在逾期难交付的商品房项目除外)。无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房屋价格、购房优惠措施、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做好信息展示,供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七、房票印制管理

   房票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督,并负责发放和结算兑付。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措施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市房产保障中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其它相关规定

   (一)农村其它房屋

   农村其它房屋所有人与所在村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承诺书,经各镇(街道)审核后送房屋征收部门,可在房票安置房源库中选购商品房,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让利优惠政策,并同步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个人购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当政办函〔2022〕23号)规定的个人购房补贴政策。

   (二)过渡期安置费

   被征迁人自愿选择现房或者期房商品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期安置费。

   (三)契税优惠政策

   被征迁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可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房屋被征迁后持房票重新购置商品房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须为《征迁补偿协议》上载明的被征迁人(含夫妻双方)。

   2.被征迁人持房票购置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契税。

   3.被征迁房屋已办理产权登记,房屋被征迁后持房票购置商品房的,凭《征迁补偿协议》、房票、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注销产权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被征迁人实际兑付金额证明办理契税减免;被征迁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被征迁后重新购置房屋不享受契税减免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文件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征地公告的项目,仍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通知》(当政办发〔2022〕21号)执行。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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