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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家岗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12-23 加入收藏
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伍家岗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代拟稿)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伍家岗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伍家岗区人民政府2016年7月15日伍家岗区困难群众临时

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伍家岗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代拟稿)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伍家岗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20167月15

伍家岗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7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公开公正、应救尽救、适度救助;采取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

  第三条具有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户口且常住本辖区的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其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家庭或个人遭受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经补偿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因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伤害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和其他专项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子女上学困难(不含择校费),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成员,丧葬费无力承担且经其他专项救助后,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三)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家庭或个人因其他特殊突发性困难,无法及时获得其他专项救助,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

  (二)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有劳动能力拒绝接受介绍就业的;

  (三)拒绝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临时救助分三种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程序审核审批后,发放临时救助金直达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救助对象,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援助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按困难情形确定:

  (一)因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一般按宜昌市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3倍以下救助,情形较重的按6倍以下救助,情形特别严重的按最高不超过12倍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因意外事件受伤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报销和其他专项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自负医疗费用占全年的共同生活成员*低保标准20%以下的,按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以下救助;自负医疗费用占全年的共同生活成员*低保标准40%以下的,按不超过低保标准6倍以下救助;自负医疗费用占全年的共同生活成员*低保标准70%以下的,按不超过低保标准9倍以下救助;自负医疗费用超全年的共同生活成员*低保标准70%及家庭情况特别困难的,救助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12倍救助;

  (三)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在高中、大学阶段,经其他专项救助和特困供养人员享受特困供养保障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一般按低保标准3倍以下救助,困难突出的按最高不超过6倍救助;对本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成员中应届大学生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四)因其他突发性原因,无法及时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般按低保标准3倍以下救助,困难突出的按最高不超过6倍救助,特殊情况的按最高不超过12倍救助。

第四章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主要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自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受居民家庭或个人委托的社区(村)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按照规定提交困难原因证明材料、费用支出凭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待紧急情况结束后予以补办。

  (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社区(村)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帮助其脱离困境并联系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等社会救助部门发现需要救助的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程序进行临时救助。

  第九条临时救助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村)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核和审批工作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由区民政部门存档。救助金额低于低保标准2.5倍的,可直接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办结审批手续,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报告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先行救助,实行救助之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条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家庭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专项资金;

  (三)滚存结余资金;

  (四)社会募捐。

  第十二条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状况,定期下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用于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救助和采取紧急救助程序的资金预支。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由区民政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资金出现缺口时,由本区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民政局为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对象审定、公开公示、统计信息、资金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和审批权限内的审批发放,确保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和困难情况真实,救助意见合理;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责。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区民政部门应停止社会救助;已发放救助的,由区公安部门配合区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规依法予以追究;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临时救助金,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区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伍家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标准调整,按照上级规定的新标准执行。《伍家岗区被征地困难农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宜伍府发〔200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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