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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夷陵区关于持续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 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30 加入收藏
为持续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为持续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17号),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夷陵区关于持续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9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476272346@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松湖路11号宜昌市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所有者权益股(邮政编码443100),并在信封上注明“处理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夷陵区关于持续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9日

  附件

  夷陵区关于持续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17号)文件精神,为妥善化解我区农房历史遗留问题,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提高全区农房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指在2018年前开展的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以下简称“两权调查”)及“两权调查”后开展的补充调查范围内的农房,两次调查成果均已纳入农房确权数据库。

  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

  (一)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符合“一户一宅”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共有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该户合法共有权人共有”。对申请登记的“户”的认定,具体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准,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三)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及层数处理原则

  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及超出上述标准但经合法审批的农房,按照《夷陵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夷政办发〔2020〕27号)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筑层数大于3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60平方米的农房(以下简称“超标准建房”),按照本处理意见办理。

  四、“超标准建房”面积认定

  (一)“超标准建房”的房屋面积认定标准。

  房屋建筑面积不超360平方米但层数超3层的农房,对3层以上(不含3层)的建筑面积认定为房屋超面积部分,按照3层实际建筑面积确权登记。

  房屋建筑面积超360平方米的农房,对超出3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认定为房屋超面积部分,按照360平方米确权登记。

  (二)“超标准建房”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

  1.宅基地调查面积小于或等于土地权属来源面积的,不认定为宅基地超面积,按调查面积确权登记。

  2.宅基地调查面积大于土地权属来源面积时,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认定:(1)若宅基地调查面积和土地权属来源面积均小于140平方米,不认定为宅基地超面积,按调查面积确权登记;(2)若宅基地调查面积和土地权属来源面积均大于140平方米,对超出土地权属来源面积的部分认定为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按土地权属来源面积确权登记;(3)若宅基地调查面积大于或等于140平方米,土地权属来源面积小于或等于140平方米,对超出140平方米的部分认定为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按140平方米确权登记。

  3.宅基地无权属来源,宅基地调查面积小于140平方米的,不认定为宅基地超面积,按调查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调查面积大于140平方米的,对超出140平方米的部分认定为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按140平方米确权登记。

  五、“超标准建房”处理方式

  “超标准建房”按整改拆除、缴纳罚款后保留使用两种方式处理。经综合执法部门认定为乱搭乱建等清违范围内的房屋必须按拆除处理,其他“超标准建房”由权利人自行整改拆除或依据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意见缴纳罚款后保留使用,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自行整改拆除后,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的,由权利人向乡镇政府(小溪塔街办、东城试验区管委会)申请联合验收,凭联合验收意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申请缴纳罚款后保留使用的,由权利人向乡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乡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至乡镇综合执法部门,由综合执法部门出具缴纳罚款后保留使用的证明材料,房屋超层超面积行为按照房屋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0%进行处罚,对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按照6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无权属来源的须按“一户一表”方式补办审批手续(补办相关审批标准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乡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联合验收意见和综合执法部门出具完成处罚后保留使用的证明材料,依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超标准建房”办理确权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内备注“超出登记部分未经依法审批,仅保留使用,不予确权。今后在征地拆迁、危旧老房改造等发生时,不得作为合法权属面积计算”。

  六、不予或暂缓登记情形

  (一)不符合上述农房政策标准的;

  (二)存在农村小产权房、违法违规出售等情形的;

  (三)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意见仅为处理“两权调查”及“补充调查”范围内农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属范围外超审批标准建设的农房,五年内不得办理任何登记。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规定由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政策解释。

  十、本意见与《夷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一审:陈胜勇 二审:张庶 三审:覃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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