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宜昌高新区建管办,国网宜昌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市住建局制定了《宜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8月18日
宜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引
为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动宜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政策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01总则
1.1本指引适用于宜昌市新建、扩建、改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相关工作。
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停车场和配电网建设相协调;符合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安全可靠、使用便利、经济合理、绿色环保的要求。
1.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除符合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宜昌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公共充电站、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宜选用一桩多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和协同控制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慧停车等融合发展,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全市一个充电平台),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提升充电服务化水平。
02充电设施设置指引
2.1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分散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优先选择邻近消防供水系统的位置,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各类型场所充电设施配置原则见附录A。
2.2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但必须做好设备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设立醒目提示牌,设备外围加装有效防撞围栏。
2.3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 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4m。
2.3.2 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尾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2.3.3 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
2.3.4 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可参考附录B。
2.4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2.5民用建筑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指引标识,电动汽车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指引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引导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2.5.1 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2.5.2 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于其他停车位的明显标识,颜色宜采用蓝色;
2.5.3 指引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箭头符号;
2.5.4 电动汽车停车位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标识符号区分;
2.5.5 停车充电引导标识参考本标准附录C。
03供配电系统指引
3.1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较大且布置相对集中时宜单独设置变压器;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yn11。中、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者单母线分段接线。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对于室外零散的充电桩,可采用局部TT系统。低压进出线开关、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来自不同电源的低压进线断路器和低压分段断路器之间应设机械闭锁和电气连锁装置,防止不同电源并列运行。集中布置的充电设备低压供电回路宜采用专用线路,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相关规定。
3.2交流充电桩电源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非车载充电机电源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额定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住宅建筑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路等,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宜昌市电力部门的要求。
04充电系统指引
4.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志。
4.2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规定》GB/T 18487.1的规定。
4.3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0234的要求。
4.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5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交流输入过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和内部过温保护等功能。交流充电桩应具有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充电设备应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有效。充电设备内部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4.6充电设备的操作面必须设置急停按钮。充电设备必须具有连锁装置:电池充满电后能自动断电,充电设备获得停止充电的指令后,充电枪才能取下。
4.7室内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雷雨天气禁止操作”等安全注意事项。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宜设置视频监控。
05监控系统指引
5.1专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接入相应监控系统(操作平台)。有人值守的充电站宜设监控室,并宜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
5.2监控系统应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
5.3监控系统宜具备纳入宜昌市充电设施统一信息平台管理的功能,统一信息平台具备资金归集分流功能,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建立宜昌市新能源城市小脑,用于对接城市大脑底座接受政府统一监管。
06消防配套指引
6.1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防火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等相关规定。
6.2室外分散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
6.3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构)物和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设在同一管沟内。
6.4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宜选用干粉灭火器。应严格保障消防通道的通畅性(宽度、净空、转弯半径等),保证消防车能及时到达。同时配置消防供水管、防毒面具、消防沙、灭火毯等消防设备,并设置明显提示标志。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后留下的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07运行维护指引
7.1充电场站充电设备应按《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7930规定的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7.2充电服务宜采用自助服务方式,充电场站应设置明显的操作指南,指导顾客按规定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7.3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7.4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4年。
7.5充电场站应设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7.6充电桩硬件维护保养人员应按充电桩生产厂家的用户手册和平台手册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每年每台设备维护总次数不得少于24次。
7.7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调试、测试,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7.8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结合设备运行状况开展周期性试验。
附录A各类型场所充电设施配置原则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宜发改能建〔2022〕44号)要求,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原则指引如下:
1.新建建筑停车场建设充电桩
(1)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不低于15%的比例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照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2)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2.既有建筑停车场改造安装充电桩
(1)机关事业单位、在宜市属企业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并在节假日对社会开放。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2)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3)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
(4)鼓励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充换电设施。
(5)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按需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附录B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图
图B.0.1 单桩单车充电设备布置示意A
图B.0.2 单桩多充充电设备布置示意B
附录C停车区指引标识及尺寸
表C.0.1停车区标识表
序号 | 图形符号 | 含义 | 说明 |
1 | 充换电
Charging/Battery Swap Infrastructure |
表示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或电池更换服务的场所,如: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等亦可表示充换电功能用于道路上或充电站所处位置 | |
2 | 直流充电
DC Charging |
表示为电动汽车提供直流充电服务的位置或设备,如:直流充电区、直流充电桩等亦可表示直流充电功能一般不用于道路上 | |
3 | 交流充电
AC Charging |
表示为电动汽车提供交流充电服务的位置或设备,如:交流充电区、交流充电桩等亦可表示交流充电功能一般不用于道路上 | |
4 | 电池更换
Battery Swapping |
表示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更换服务的场所或位置。如:电池更换站、电池更换区等亦可表示电池更换功能一般不用于道路上 |
表B.0.2标识牌尺寸表
观察距离(D)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引》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22〕2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宜昌高新区建管办,国网宜昌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市住建局制定了《宜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8月18日
宜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引
为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动宜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政策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01总则 1.1本指引适用于宜昌市新建、扩建、改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相关工作。 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停车场和配电网建设相协调;符合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安全可靠、使用便利、经济合理、绿色环保的要求。 1.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除符合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宜昌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公共充电站、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宜选用一桩多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和协同控制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慧停车等融合发展,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全市一个充电平台),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提升充电服务化水平。 02充电设施设置指引 2.1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分散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优先选择邻近消防供水系统的位置,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各类型场所充电设施配置原则见附录A。 2.2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但必须做好设备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设立醒目提示牌,设备外围加装有效防撞围栏。 2.3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 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4m。 2.3.2 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尾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2.3.3 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 2.3.4 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可参考附录B。 2.4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2.5民用建筑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指引标识,电动汽车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指引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引导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2.5.1 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2.5.2 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于其他停车位的明显标识,颜色宜采用蓝色; 2.5.3 指引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箭头符号; 2.5.4 电动汽车停车位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标识符号区分; 2.5.5 停车充电引导标识参考本标准附录C。 03供配电系统指引 3.1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较大且布置相对集中时宜单独设置变压器;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yn11。中、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者单母线分段接线。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对于室外零散的充电桩,可采用局部TT系统。低压进出线开关、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来自不同电源的低压进线断路器和低压分段断路器之间应设机械闭锁和电气连锁装置,防止不同电源并列运行。集中布置的充电设备低压供电回路宜采用专用线路,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相关规定。 3.2交流充电桩电源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非车载充电机电源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额定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住宅建筑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路等,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宜昌市电力部门的要求。 04充电系统指引 4.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志。 4.2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规定》GB/T 18487.1的规定。 4.3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0234的要求。 4.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5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交流输入过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和内部过温保护等功能。交流充电桩应具有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充电设备应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有效。充电设备内部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4.6充电设备的操作面必须设置急停按钮。充电设备必须具有连锁装置:电池充满电后能自动断电,充电设备获得停止充电的指令后,充电枪才能取下。 4.7室内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雷雨天气禁止操作”等安全注意事项。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宜设置视频监控。 05监控系统指引 5.1专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接入相应监控系统(操作平台)。有人值守的充电站宜设监控室,并宜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 5.2监控系统应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 5.3监控系统宜具备纳入宜昌市充电设施统一信息平台管理的功能,统一信息平台具备资金归集分流功能,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建立宜昌市新能源城市小脑,用于对接城市大脑底座接受政府统一监管。 06消防配套指引 6.1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防火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等相关规定。 6.2室外分散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 6.3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构)物和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设在同一管沟内。 6.4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宜选用干粉灭火器。应严格保障消防通道的通畅性(宽度、净空、转弯半径等),保证消防车能及时到达。同时配置消防供水管、防毒面具、消防沙、灭火毯等消防设备,并设置明显提示标志。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后留下的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07运行维护指引 7.1充电场站充电设备应按《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7930规定的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7.2充电服务宜采用自助服务方式,充电场站应设置明显的操作指南,指导顾客按规定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7.3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7.4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4年。 7.5充电场站应设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7.6充电桩硬件维护保养人员应按充电桩生产厂家的用户手册和平台手册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每年每台设备维护总次数不得少于24次。 7.7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调试、测试,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7.8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结合设备运行状况开展周期性试验。
附录A各类型场所充电设施配置原则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宜发改能建〔2022〕44号)要求,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原则指引如下: 1.新建建筑停车场建设充电桩 (1)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不低于15%的比例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照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2)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2.既有建筑停车场改造安装充电桩 (1)机关事业单位、在宜市属企业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并在节假日对社会开放。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2)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3)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 (4)鼓励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充换电设施。 (5)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按需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附录B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图
图B.0.1 单桩单车充电设备布置示意A
图B.0.2 单桩多充充电设备布置示意B
附录C停车区指引标识及尺寸 表C.0.1停车区标识表
表B.0.2标识牌尺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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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版充电标志版式 | 横版充电标志版式 | ||||||||||||||||||||||||||||||||||||||||||||||||||||||||||||||||||||||||||||||||||||||||||||||||||||||||||||||||||||||||||||||||||||||||||
高h | 宽w | 高h | 宽w | |||||||||||||||||||||||||||||||||||||||||||||||||||||||||||||||||||||||||||||||||||||||||||||||||||||||||||||||||||||||||||||||||||||||||
0< D≤2.5 | 0.14 | 0.10 | 0.10 | 0.23 | ||||||||||||||||||||||||||||||||||||||||||||||||||||||||||||||||||||||||||||||||||||||||||||||||||||||||||||||||||||||||||||||||||||||||
2.5< D≤4.0 | 0.22 | 0.15 | 0.15 | 0.38 | ||||||||||||||||||||||||||||||||||||||||||||||||||||||||||||||||||||||||||||||||||||||||||||||||||||||||||||||||||||||||||||||||||||||||
4.0< D≤6.3 | 0.35 | 0.24 | 0.24 | 0.59 | ||||||||||||||||||||||||||||||||||||||||||||||||||||||||||||||||||||||||||||||||||||||||||||||||||||||||||||||||||||||||||||||||||||||||
6.3< D≤10.0 | 0.55 | 0.38 | 0.38 | 0.94 | ||||||||||||||||||||||||||||||||||||||||||||||||||||||||||||||||||||||||||||||||||||||||||||||||||||||||||||||||||||||||||||||||||||||||
10.0< D≤16.0 | 0.88 | 0.60 | 0.60 | 1.5 | ||||||||||||||||||||||||||||||||||||||||||||||||||||||||||||||||||||||||||||||||||||||||||||||||||||||||||||||||||||||||||||||||||||||||
16.0< D≤25.0 | 1.38 | 0.94 | 0.94 | 2.23 | ||||||||||||||||||||||||||||||||||||||||||||||||||||||||||||||||||||||||||||||||||||||||||||||||||||||||||||||||||||||||||||||||||||||||
25.0< D≤40.0 | 2.21 | 1.50 | 1.50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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