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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5 加入收藏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2.1组织机构2.2农业农村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职责2.3农业农村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4农业农村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3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3.1信息来源3.2信息采集3.3信息报送3.4灾情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

  2.2 农业农村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职责

  2.3 农业农村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4 农业农村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信息来源

  3.2 信息采集

  3.3 信息报送

  3.4 灾情信息发布

  3.5 预警报告

  3.6 预防控制

  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4.1 一级响应

  4.2 二级响应

  4.3 三级响应

  4.4 四级响应

  4.5 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协商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信息保障

  6.4 职责保障

  6.5 宣传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生效

  宜昌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树立农业自然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2.2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2.3 农业农村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3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农业农村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干旱、洪涝、低温冻害和风雹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宜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病虫害的,按照《宜昌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应急抗灾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成员有局办公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局种植业管理科、局经济作物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局种业管理科、局农机化管理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局农业生态和能源管理科、局计财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农技中心、市农科院、市种子站、市耕肥站、市生态站、市水产推广站、市渔政执法支队、市农机监理所等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农业农村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职责

  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做好灾区种苗供应;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冷热害的预报和防治工作。

  2.3 农业农村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1 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2.3.2 密切与气象、水文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灾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2.3.3 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会同局办公室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2.3.4 负责协调其他部门涉及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

  2.3.5 视灾情,负责向灾区组派农业抗灾救灾慰问团、工作组、专家组等。

  2.3.6 及时了解和督导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3.7 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2.4 农业农村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2.4.1 局办公室:负责结合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值班制定防汛抗旱值班表,负责防汛抗旱车辆调度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汇总防灾减灾工作措施,做好防汛抗旱相关新闻宣传工作。

  2.4.2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受灾情况收集、核查、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2.4.3局计财科:协调和争取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协调指导农业农村系统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2.4.4局种植业管理科:指导协调灾后粮、棉、油作物恢复生产和结构调整。

  2.4.5 经济作物科:指导协调灾后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恢复生产和结构调整。

  2.4.6局渔业渔政管理科:指导灾后渔业恢复生产工作;督导各地水产部门组织检查鱼塘、渔船等设施的安全状况。

  2.4.7局种业管理科:指导协调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灾区种子种苗调度。

  2.4.8 局农田建设管理科:密切关注重大天气变化,提前制定预案;指导项目县开展汛前检查,强化对堤坝、灌排渠系、机井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检查,加强对项目区安全隐患的摸排。

  2.4.9 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指导协调防汛抗旱农机的筹集调配,督导各级农机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和农业机械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2.4.10 局农业生态和能源管理科:组织协调灾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

  2.4.11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调查摸清全市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物资储备情况;指导协调农业生产物资的保供工作;加强救灾农资执法监管。

  2.4.12 市农技中心:关注农业气象灾情预警;做好防汛抗旱应急技术预案;灾后组织专家开展抗灾减灾技术指导。

  2.4.13 市农科院:组织专家对灾后恢复进行指导;加快引进、筛选抗逆性强的农作物品种。

  2.4.14 市种子监督管理站: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灾区种子种苗调度。

  2.4.15 市耕地与耕肥站:灾后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灾后耕地质量保护提升;肥料科学使用技术指导。

  2.4.16 市生态站:组织专家进行灾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开展灾后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指导。

  2.4.17 市水产推广站:组织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2.4.18 市渔政监察支队:组织督导检查鱼塘、渔船、执法船、趸船码头等设施的安全状况。

  2.4.19 市农机监理所:协调指导各级农机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和农业机械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信息来源

  市气象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干旱、洪涝、强降雨、冰雹等预警信息,各县(市、区)农业防汛抗旱灾害发生情况的传真、报告等。

  3.2 信息采集

  3.2.1 采集途径。与气象等部门保持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会商;充分利用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网络系统。

  3.2.2 采集内容:气温、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等损毁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 信息报送

  3.3.1 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3.2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3.3 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3.4 灾情信息发布

  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民政部门做好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灾情,需对外发布的,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3.5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3.5.1 收到气象、水文等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3.5.2 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5.3 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3.6 预防控制

  3.6.1 思想、组织准备。加强宣传,强化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

  3.6.2 工程准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措施,并配合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水产苗种)、饲草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督导各级农机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

  3.6.5 适时防控

  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

  风暴灾害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转移等。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议本级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等相应防范措施。

  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4.1 一级响应

  4.1.1 突发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发生全市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20%以上。

  (2)某县(市区)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25%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 一级响应措施

  (1)市农业农村局抗灾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决策启动一级响应,局党组成员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

  (2)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向重灾区发慰问电,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会商有关部门,及时申请落实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宜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必要时督导灾区对水生动物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宜昌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处理。

  (7)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 二级响应

  4.2.1 突发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发生全市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15-20%。

  (2)某地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20-25%。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 二级响应措施

  (1)农业农村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决策启动二级响应,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上报农业农村厅。

  (2)加强灾情调度,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会商有关部门,及时申请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及时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宜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必要时督导灾区对水生动物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病严重时,按《宜昌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7)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3 三级响应

  4.3.1 突发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发生局部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10-15%。

  (2)某地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15-20%。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 三级响应措施

  (1)农业农村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决策启动三级响应,做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并上报农业农村厅。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会商有关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种子。

  (5)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宜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必要时督导灾区对水生动物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病严重时,按《宜昌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处理。

  (7)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4 四级响应

  4.4.1 突发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

  (1)发生局部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5-10%。

  (2)某地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10-15%。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4.2 四级响应措施

  农业农村局应急抗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决策启动四级响应,做出工作安排。加强灾情调度和农业救灾、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将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委、市政府,并上省报农业农村厅。

  4.5 应急解除

  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市农业农村局宣布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加强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渔塘淤泥,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5.1.2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商救助

  5.2.1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

  5.2.2 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门的《宜昌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 物资保障

  在自然灾害易发期,相应级别的农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6.3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 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

  6.5 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农业,包含种植业、渔业及相关行业基础设施。

  7.1.2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寒露风等)和风雹(含寒潮大风、龙卷风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有关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作相应修改,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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