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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栏目:宜昌市气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9-08 加入收藏
执法依据:《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撤消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执法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撤消其防雷装

  执法依据: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撤消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撤消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气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按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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