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经局党组研究,现将《伍家岗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19日
伍家岗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根据宜昌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农村(居)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宜司通〔2015〕4号)、《关于印发<宜昌市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办法> <宜昌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宜司通〔2021〕8号),结合我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聘任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法律服务;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其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具备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村(社区)法律顾问是指取得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实习律师、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独立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三条按照就近推荐与自愿协商相结合的原则选聘村(社区)法律顾问,由村(居)民委员会与法律服务机构协商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第四条聘请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聘期为一年,届满可续聘或另行聘请。法律服务机构与村(居)委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 10日内,将合同报所属司法所备案。
一名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同时担任多个村(社区)法律顾问,但不得超过3个村(社区)。
第五条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管理股负责全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司法所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使用乡(街道)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机构联系点人员、村(社区)法律顾问,调配法律服务资源;
(二)在村(社区)法律顾问到乡(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集中服务活动时,做好组织和台账资料收集保存工作;
(三)指导村(社区)做好法律顾问身份、服务内容、值班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
(四)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工作;
(五)积极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各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切实承担本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督促与指导职责,并对法律顾问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
各司法所应当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卷宗,将每年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情况整理归档。法律顾问服务卷宗材料包括: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协议);
(二)区司法局统一指派或者调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文件材料;
(三)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
(四)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情况;
(五)关于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总结、相关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材料等;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村(社区)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应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主动邀请其参加村(社区)组织的重大活动,配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支持法律顾问履行顾问职责,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法律顾问到村(社区)开展集中服务的,由村(社区)负责提前通知村(居)民;
(二)村(社区)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村(居)民等公示法律顾问身份、工作职责、值班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村(社区)应当及时、真实、详尽地向法律顾问反映与本村(社区)法律事务有关的客观情况,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四)村(社区)对法律顾问起草或审查的法律文书、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充分重视,并反馈法律顾问建议采纳情况;
(五)村(社区)应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及时确认;
(六)村(居)委会负责法律顾问履责情况日常考核工作。
第九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基本职责:
(一)为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审核草拟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二)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突发事件;
(三)为基层组织、村(居)民和辖区内市场主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指导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帮助;为村(社区)培养一名以上“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
(四)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根据辖区实际,司法所统筹安排的各项法律服务活动。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遵循下列工作制度:定期服务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每月不少于一次主动到对应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每季度到村(社区)举办法治讲座至少1次,收集相关活动照片作为资料存档。每年向司法所提交工作报告一份。工作台账制度。工作台账是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的重要材料,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对每次服务包括现场、电话、微信、网络、信函或来访等服务情况,及时在工作日志中详细记录,完整填写服务对象、时间、方式、类型和内容。每次活动必须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工作及现场图片等数据,确保一次一记、一事一记。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服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所在执业法律服务机构和所属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司法局报告:
1.涉及集体诉讼、集体信访(五人以上)的;
2.涉及重大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问题的;
3.涉及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
4.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
5.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信息报送制度。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同时负责相关业务信息、社情民意的收集与上报工作。法律顾问应结合服务日志按时做好服务情况统计,并报送执业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
第十一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制度。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管理股负责本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健全完善以法律顾问合同规范管理为基础的法律顾问工作绩效与奖惩、报酬兑现的考核管理机制。
村(居)委会负责法律顾问履责情况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考核法律顾问每月到村(居)提供法律服务次数;详细记载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结果等情况,是否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加入“宜格微治理”平台,及时回复平台法律咨询情况;接受驻村(居)民微信、电话等咨询,并及时作出答复等内容。
各司法所负责法律顾问履责情况年度考核工作。对辖区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按照《伍家岗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责情况考评标准》,采取系统核查、查看年度工作总结、电话回访或实地征求意见等方式,组织对本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年度考核,结合村(居)民委员会日常考核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等次。司法所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属法律服务机构,同时报送区司法局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费兑现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法律顾问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的基本职责并完成《伍家岗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责情况考评标准》中的考评指标。
第十三条 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责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日常考核占 40%,年度考核占60%。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综合得分90分至100分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称职,60分至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凡考核称职、优秀的法律服务人员,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全额兑现法律顾问费;凡考核基本称职的法律服务人员,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兑现的法律顾问费的50%予以兑现;凡考核不称职的法律服务人员三年内不得继续担任社区(村)法律顾问,不予兑现法律顾问费。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管理股申请复核。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管理股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责情况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年度执业考核的内容,按照市局规定实行量化考核,并与个人评先挂钩。对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考核与法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伍家岗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责情况考评标准》
村(居)名称: 法律服务机构名称: 顾问人员姓名:
项目 | 分值 | 量化指标 | 评价方式 | 村(社区)考核评分 | 司法所 核定评分 |
备注 |
1.参与村(居)委员会自治管理活动 | 10 | 全年为村(居)民委员会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审查法律文书2次以上,每少1次扣5分。村(居)民委员会无需求的不扣分。 | 社区日常考核,查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和相关文书。 | |||
10 | 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不少于 3 件 。少1件扣2分,无需修改的合同、协议不扣分。 | 社区日常考核,查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和相关文书。 | ||||
2.培养“法律明白人” 法律带头人” | 10 | 为社区(村)至少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没有通过法律知识测试的扣5分。 | 司法所组织法律知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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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 | 10 | 协助处理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发挥专业监督作用。少1次扣2分。无此项目的不扣分。 | 社区日常考核,查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和相关材料;司法所听法律顾问述职和村(居)评议。 | |||
4.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矛盾调处 | 10 | 全年为村(居)干部、群众开展法律知识讲座4次以上。少1次扣5分,未授课的不得分。 | 社区日常考核,查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和相关材料;司法所听法律顾问述职和村(居)评议。 | |||
10 | 指导村(社区)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或参与村(居)民委会调解民事纠纷2次以上。每少1次扣5分。 | |||||
10 | 全年为村(居)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2次以上。每少1次扣5分。没有法律援助案件不扣分。 | |||||
5 | 加入村(居)“宜格微治理”平台并及时回复平台法律咨询问题,未加入平台的扣5分,未及时回复问题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5.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 5 | 参与街道(乡)公共法律服务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值班或法律服务活动。少一次扣1分,未安排的不扣分。 | 司法所查看值班登记表和法律顾问工作日志。 | |||
6.执行工作日志制度情况 | 5 | 村(居)法律顾问应按“一事一记”的要求认真记录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日志应由村(居)确认。有工作日志,且由村(居)确认的,得5分;没有工作日志的,或村(居)未确认的,不得分。 | 司法所查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和相关材料;听村(居)评议。 | |||
7.执行年度工作总结制度情况 | 5 |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对当年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总结。认真总结的,得5分;未总结或不认真总结的,不得分。 | 司法所查看年度工作总结。 | |||
8.服务效果 | 10 | 为村(居)委会和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取得实效,村(居)对法律顾问工作满意的,得10分;基本满意的,得5分;不满意的,不得分。 | 司法所听村(居)评议;查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 | |||
合计 | 100分 |
评价单位(盖章): 司法所 评价人: 评价分数: 评价结果等次: 村(居)委会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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