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我市谋划了一大批水利建设项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市将迎来水利工程建设的又一个高峰期,涉及水库大坝、隧洞暗挖、深水清淤等许多高风险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质量监管责任和压力巨大。必须加强人员到岗管理,强化工程现场管理。
(二)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较随意,存在不到岗履职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制约工程质量提高,威胁工程施工安全。
(三)人员监管制度缺乏。在以往的人员检查、变更、考核、处理方面没有规范性文件作指导,自由裁量权较大,急需一个规范性文件作为人员监管的依据,以便开展人员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工作,从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5.《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
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
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三、主要内容
(一)监管对象
1.施工单位
合同金额 | 施工单位 | 备注 |
400~1000万元(含) | 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 | |
1000~3000万元(含) | 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质检员1人 | |
3000~5000万元(含) | 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施工员1人、质检员1人 | |
5000~10000万元(含) | 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2人、质检员1人、施工员1人 | |
大于10000万元 | 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3人、质检员1人、施工员1人 |
2.监理单位
工程投资 | 监理单位 | 备注 |
400(含)~1000万元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1人 | |
1000万元(含)~3000万元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1人 | 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一个监理工程师。 |
说明:1.工程投资2000万及以内的项目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可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对于工程投资(建安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需要另行增加的人数,由项目法人按照工程实际需要明确 |
(二)处理处罚
同一单位在同一项目中出现2次及以上脱岗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参加工程验收的,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无故不满足月考勤要求的,对单位在全市(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联合体施工的项目,由联合体双方确定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组成,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履约考核,出现脱岗行为的,联合体双方同时接受处罚。
四、出台目的
(一)通过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管,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压紧压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防范转包、违法分包等市场不规范行为发生,建立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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