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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5-17 加入收藏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代理机构: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减轻交易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号)、《宜昌市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宜营商发号)等文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代理机构:

  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减轻交易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宜昌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宜营商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减少工程项目涉企保证金。

  非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免收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宜公共资源交易局〔2021〕1号)要求执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将调整交易平台功能,为招标人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提供技术保障。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规定;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发现违规收取保证金行为应及时纠正。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8日起执行。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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