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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11 加入收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秭人社函号各人社中心,县社保局: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年检核查制度,防止冒领和骗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认证的方式为了进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

  秭人社函〔2018〕10号

  各人社中心,县社保局: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年检核查制度,防止冒领和骗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的方式

  为了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真正体现“为民、便民、利民”,从2018年起,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推行“集中认证和分散认证、生存认证与死亡认证、本地认证与异地认证” 相结合,以集中认证和死亡认证为主,其他认证方式为辅助的多形式多渠道综合认证方式。

  (一)集中认证。资格认证每年集中认证一次,时间从1月初至3月底。由各村(居)委会根据上年末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名单集中逐一核实,确定其生存状况。对于生存状况准确无误的,由村委会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各村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社中心。

  (二)分散认证。一是居民本人可携带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人社中心或人社局一楼大厅进行认证。二是对重病、残疾、瘫痪及高龄等人员且居住在乡镇集镇和本县城区的,根据本人要求,由人社中心或县社保局工作人员采取走访慰问等方式上门进行认证。三是对生存情况不明的人员,针对不同情况,由乡镇人社中心或县社保局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认证。

  (三)异地认证。对于居住在外地的待遇领取人员,有三种认证方式:

  1.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居住地县或乡镇社保经办机构请求协助认证,填写《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邮寄到秭归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地址: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26号,邮政编码:443600)

  2.网上视频认证。用IE浏览器登录“湖北秭归政府门户网”( http://www.hbzg.gov.cn/),进入“热点专题”中的“社保面部识别”,进行网上视频认证。(操作方法:输入身份证号及密码,初始密码为“123456”,登陆后及时修改;点击“异地认证”,仔细阅读“异地面部认证须知”,然后勾选“我已经阅读并同意上述约定”,点击“下一步”,后再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操作)。

  3.手机APP认证。用手机登录“湖北秭归政府门户网”( http://www.hbzg.gov.cn/),进入“热点专题”中的“社保面部识别”,扫描网站上面的二维码,下载安装手机端,通过手机端进行视频认证(操作方法:输入身份证号及密码,初始密码为“123456”,登陆后及时修改;点击“年检”,将面部对准手机屏幕,并按住屏幕下方的话筒,读出屏幕上的8个数字即可完成操作。

  网上视频和手机APP认证首次认证必须在县人社局一楼大厅申请异地认证并采集相关信息。

  (四)死亡认证。对于死亡人员,各人社中心每月20日以前结合卫计(卫生院)、公安(派出所)、民政等部门信息系统死亡人员名单再次确认核实,汇总后上报县社保局。

  二、资格认证结果的应用

  (一)对通过资格认证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县社保局进一步核实,准确无误后,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县社保局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对每月通过死亡认证方式确认其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三、资格认证的监督管理

  (一)资格认证工作由县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按年度布置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对认证对象、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人社中心及村(社区)协办员应按照县社保局的统一布置,协助做好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工作。

  县社保局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内部审核报批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并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

  县社保局、人社中心、村(居)委会及其他委托协助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认证手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以及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期间,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冒领养老金的,县社保局追回冒领金额和利息,并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县社保局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骗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举报。电话:0717-2882567。

  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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