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高新区管委会:
《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2.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枝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1
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申报、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特指列入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枝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保护原则。
第五条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推荐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在全市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且活态传承较好;
(四)具有鲜明地域特色,有较大影响,能较好地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
(五)健康向上,与当代文明风尚相协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枝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等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市级代表性项目申请;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每4年组织开展一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工作;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
(四)召开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可以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向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列入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八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如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和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人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四)有效保护项目相关的展示活动。
第十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各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一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不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第十二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禁止歪曲与滥用。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新媒体等手段,进校园、进村庄、进社区、进景区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申报、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与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完整掌握并承续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特殊技能;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被公认为具有某项目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师承脉络清晰连贯,具有较长的传承经历;
(五)申请或被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传承的项目,必须是文化主管部门已公布的代表性项目。
第五条申请或推荐国家级、省级、宜昌市级、枝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等;
(二)申请人个人简历、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以及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技艺特点、个人成就及相关的佐证材料;
(四)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照片、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六条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申请人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报告;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每4年开展一批枝江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四)申报国家、省级和宜昌市级传承人,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遴选,按照规定进行推荐,确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及《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妥善整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二)采取收徒、办学、培训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和展演展示活动;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八条 传承人的管理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家级、省级传承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传承人活动,并将年终开展传承活动总结报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九条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给予传承人一定的资金资助,资金用于传承人从事下列传习活动。
(一)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二)授徒传艺、培训讲习;
(三)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
(四)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
第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项目传承任务;连续两年未提供相关资料、无传承活动或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核实后,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及其传承人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枝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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