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农药)罚〔2023〕10号 |
案件名称 |
刘*成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刘*成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500MA49YH426Y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 |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3年7月20日,本机关开展城区卫生农药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标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生产的“标签未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的“万洁利牌”蚊香。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万洁利牌”蚊香标签未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经核实,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13元。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413.0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1桶(登记保存25桶,主动召回6桶);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 2023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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