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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农药)罚〔2023〕10号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6 加入收藏
案件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药)罚〔2023〕10号案件名称刘*成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刘*成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2420500MA49YH426Y法定代表人刘*成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2023年7月20日,本机关开展城区卫生农药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标称

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农药)罚〔2023〕10号

案件名称

刘*成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刘*成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420500MA49YH426Y

法定代表人

刘*成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3年7月20日,本机关开展城区卫生农药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标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生产的“标签未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的“万洁利牌”蚊香。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万洁利牌”蚊香标签未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经核实,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13元。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通知》(鄂农发202318号),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413.0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1桶(登记保存25桶,主动召回6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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