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1、《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2、中国气象局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3、中国气象局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执法标准: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气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按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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