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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0-27 加入收藏
一、本办法出台背景及依据为全面规范全县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矿产资源的利用管理,加强工程项目涉矿的监管,坚决杜绝非法采矿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征求了涉关单位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制定了《县人民政府

  一、本办法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全面规范全县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矿产资源的利用管理,加强工程项目涉矿的监管,坚决杜绝非法采矿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征求了涉关单位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制定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任何形式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2.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公墓建设、水利建设、设施农业、土地整治、山水林田湖草保护修复等公益性项目,公路、铁路、桥隧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工程施工项目,下同)施工建设,在批准的项目区范围内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确需动用砂、石、土,所产生的砂、石、土可用于本项目建设,但不得自行对外销售获利。3.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项目区范围内开采砂、石、土对外销售获利或变相获利的,按照无证非法采矿进行查处。4.道路建设确需采石的,严格执行(国土资函〔1998〕190号)文件中“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取石范围应在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等范围。不得在批准项目占地范围外设立异地临时采石场。5.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需动用砂、石、土开挖地基,所产生的砂、石、土可用于本住宅建设,但不得对外销售获利。6.已设采矿权在矿区范围外设置加工区,依法取得用地手续,需对厂区进行平整建设的,平整所动用砂、石、土可用于厂区内道路、厂房等建构筑物建设,但不得对外销售获利。

  (二)处置程序: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土确有剩余的,由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事先报县政府审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也可由县政府确定国有平台公司进行公开处置,确保矿产资源收益不流失。

  (三)监管职责:1.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矿产资源的监管。按照项目“谁审批、谁主管”原则,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全面落实行业主管主体责任,严防“以项目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的行为发生。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必须及时立案查处到位,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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