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我区对宜昌市点军区2023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内土地进行了现状调查,拟定了《宜昌市点军区2023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标定的范围为准(见附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范围拟征土地涉及点军区桥边镇石堰村。被征收土地现状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1625公顷,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1083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均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详见现状调查表。征收土地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的规定,拟征区域位于点军区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101.2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标准的60%计算,两项费用合计16.4531万元。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宜昌市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0〕3号)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拟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和购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式安置。
征收土地货币化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宜昌市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0〕3号)的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安置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申报办理养老保险。
三、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在本公告期满和听证事项办结后7日内前往石堰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四、申请听证事项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认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申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异议反馈渠道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在本公告张贴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向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提出反馈意见。
特此公告。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 地址: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联系人:贾波,联系电话:0717-6671936)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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