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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7 加入收藏

  五峰才源魔芋专业合作社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吊销五峰才源魔芋专业合作社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717-5759134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峰市监处罚〔2023〕125号

  当事人:五峰才源魔芋专业合作社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均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2023年8月,本局执法人员在全县年报清理核查过程中,发现五峰才源魔芋专业合作社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经走访属地村委会,证实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其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遂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五峰才源魔芋专业合作社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局开展全县年报清理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走访当地村委会,证实当事人已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在其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经向国家税务总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核实,证实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已作为非正常户处理或注销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客观证据佐证:

  证据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3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未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村民委员会签章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证明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已作为非正常户处理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客观事实。

  证据三:通过湖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的企业基本信息、异常名录信息3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况。

  上述事实及证据表明,当事人五峰才源魔芋专业合作社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的登记信息无法与其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当事人也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吊销五峰才源魔芋专业合作社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事先告知文书和听证告知文书,本局于2023年11月2日通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bwf.gov.cn/zfxxgk/show.html?aid=14&id=63422,公告送达了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五市监听告字〔2023〕12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在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本局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当事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3.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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